湄洲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说明书
9.2.4 游步道路网布局 1、游步道的规划依据
风景区内游步道在现有步行道的基础上发展,随着新景区的开辟及时修建。游步道设置应根据景点特色精心选线。
游步道分主要游步道和次要游步道两类。其中主要游步道应能够到达各主要景点,在坡度大于18%处应设立台阶,尽量形成环路。主要游步道应作防滑处理,并满足排水要求。路面宽度1.5—2.0米,平均坡度不应过大。次要游步道要求能够到达各个景点,尽量形成环路,路面宽度1.0—1.5米。
2、规划游步道
(1)开辟牛头尾山的游步道。 (2)连通三佛山游步道。
(3)开辟凤腾龙滨海生态园内的游步道。 (4)开辟大山鼻头的游步道。 (5)完善鹅尾山的游步道。 9.2.5 规划停车场
风景区主要利用《湄洲岛总体规划(调整)》规划的停车场。主要利用的停车场共五个,分别位于北部轮渡码头停车场、南部3000吨码头停车场、莲池澳沙滩西侧停车场、下山沙滩东侧停车场和妈祖祖庙西侧停车场。
9.2.6 游艇码头的设置
规划在岛上设置1处游艇码头和1处简易游艇码头。游艇码头位于鹅尾山神石园西北侧,主要停泊度假、海上观光用、私家用游艇;简易游艇码头位于三佛山北侧,主要停靠供游客上洋屿游玩的小艇。
第十章 保护培育规划
10.1 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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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岛上森林植被; 2、保护岛上文物古迹; 3、保护沙滩、滨海石岸、礁石; 4、保护有景观价值的海岛; 5、保护有景观价值的海域。
10.2 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规划
10.2.1 核心景区划定
核心景区作为风景区的风景名胜最集中的区域,是衡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品质和价值高低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是特别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限制建设赂类建筑物、构筑物;要落实核心景区的保护责任,实行严格保护。核心景区一般包括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和自然景观保护区。
湄洲岛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由史迹保护区和自然景观保护区组成。规划总面积87.6公顷。
1、史迹保护区的划定
将妈祖祖庙景区中的妈祖祖庙建筑群划为史迹保护区,保护好妈祖宗教文化及其载体,保护好周边的自然环境和植被,规划面积10.1公顷。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定
(1)将湄洲岛风景名胜区东北部的虎狮列岛划为自然景观保护区,以保护典型的海岛礁屿风貌景观,规划面积3.6公顷。
(2)将湄洲岛风景名胜区东南部的卧佛屿划为自然景观保护区,以保护其形如两尊卧佛的奇特景观与自然环境,避免人为破坏。规划面积4公顷。
(3)将湄屿潮音景区中的湄屿潮音和虎狮山划为自然景观保护区,保护其海蚀地貌景观及自然环境,规划面积5.2公顷。
(4)将卧佛屿对岸的海蚀地貌岩石群划为自然景观保护区,规划面积4.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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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鹅尾山景区南部的海蚀地貌岩石群划为自然景观保护区,规划面积14.8公顷。
(6)将九宝澜沙滩中段景观和环境最佳处划为自然景观保护区,规划面积24.2公顷。
(7)将莲池澳沙滩和公蛋屿划为自然景观保护区,规划面积20.8公顷。
10.2.2 核心景区保护 1、史迹保护区保护规定
(1)在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休憩和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划出一定的范围和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休憩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10.3 分级保护规划
根据建设部与国家质监局于1999年颁布的国标《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结合湄洲岛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将风景区及其保护地带划分为特、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特级和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特级、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为景区范围,风景区其余地带为三级保护区。规划针对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特别要保护好各种天然的生态通道和各种海洋生物。
10.3.1 特级保护区(核心景区)的划定
1、将湄洲岛风景名胜区东北部的虎狮列岛划为特级保护区,以保护典型的海岛礁屿风貌景观,规划面积3.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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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湄洲岛风景名胜区东南部的卧佛屿划为特级保护区,以保护其形如两尊卧佛的奇特景观与自然环境,避免人为破坏。规划面积4公顷。
10.3.2 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的划定
1、将湄屿潮音景区中的湄屿潮音和虎狮山划为一级保护区,保护其海蚀地貌景观及自然环境,规划面积5.2公顷。
2、将妈祖祖庙景区中的妈祖祖庙建筑群划为一级保护区,保护好妈祖宗教文化及其载体,规划面积10.1公顷。
3、将卧佛屿对岸的沙滩和海蚀地貌岩石群划为一级保护区,规划面积4.9公顷。
4、将鹅尾山景区南部的海蚀地貌岩石群划为一级保护区,规划面积14.8公顷。
5、将九宝澜沙滩中段景观和环境最佳处划为一级保护区,规划面积24.2公顷。
6、将莲池澳沙滩和公蛋屿划为一级保护区,规划面积20.8公顷。 10.3.3 二级保护区的划定
1、将景区范围扣除特级和一级保护区的部分划分为二级保护区,规划面积48.5公顷。
2、将风景区范围内的所有沙滩和石崖(除去景区范围内的沙滩)都划为二级保护区,规划面积109.9公顷。
10.3.4 三级保护区的划定
将风景区范围内扣除特级、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部分划为三级保护
区,规划陆域面积374公顷,海域面积970公顷,三级保护区总面积1344公顷。
10.3.5 外围保护地带的划定
1、将湄洲岛扣除风景区的陆域部分都划定为外围保护地带,规划面积1033公顷。
2、将东南部海岸线外二千米的海域(扣除位于风景区的海域部分)划为外围保护地带,规划面积112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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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西部海岸线外五百米内的海域划为外围保护地带,规划面积821公顷。
10.4 各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定
10.4.1 特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定
将湄洲岛风景名胜区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划为特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特级保护区总面积7.6公顷。
10.4.2 一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定
一级保护区是湄洲岛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保护地带,是湄洲岛风景名胜区的精华景源所在。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80公顷。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须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宜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尽量不进入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还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风景游览欣赏项目。
10.4.3 二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定
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58.4公顷。
10.4.4 三级保护区的保护规定
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允许适量机动交通进入,但限制居民活动进入。三级保护区总面积1344公顷。
10.4.5 外围保护地带
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但要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在区内各村庄布局、建设和发展,均应根据居民点体系规划加以宏观控制;加强区内村庄、道路的绿化与美化,搞好环境卫生,提高整体环境质量,全面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在海域和陆域范围内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处于外围保护地带的海域不应进行海水养殖,不得停泊大型船泊。外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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