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字[1999]100号《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

2019-02-15 23:04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100号

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各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核定的各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原中保集团经各总行(集团公司)统筹办公室核定进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人员生活、物价补贴(不含综合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住房补贴等各种补偿性津补贴),按所在市1998年底前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见附件)。1999年以后事业单位新增加的生活、物价补贴是否纳入统筹,由省劳动厅适时研究确定。

三、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邮电、铁路、电力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包含的医疗补助费(分别按退休金的14%、8%、10%进统筹的),不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1997年底以前各行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文件调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承认,增加的待遇纳入统筹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未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各行业自行确定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纳入统筹项目,由企业支付。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因工致残1至4级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按省政府第45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在行业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对各行业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离休人员(铁道部所属企业除外)及符合劳人险[1998]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业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前,仍按原行业企业1997年底前有关标准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移交地方管理后,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省统筹基金支付。

七、实行行员工资制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原中保集团,原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金融系统的统筹项目,1998年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仍按交通银行总行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上述金融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其他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标准执行我省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1、《铁路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2.《交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3.《邮电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4.《民航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5.《煤炭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6.《有色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7.《电力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8.《石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9.《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原中保集团各种生活、物价补贴明细表》见表 10.《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11.《中建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见表

附件1

铁路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发文机关 文号 标准 执行范围 执行时间 序统筹项号 目 一、基本离退休费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1986]111号 1 国务院 60~90% 退休人员 1978年6月 2 省政府 5~20% 退休人员 1986年10月 3 4 省委 劳动部 辽委发90~100% [1992]14号 劳人险[1983]3号 国发[1983]141号 100%加发1~2个月标准工资 5%~15% 退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83年9月1日前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1992年5月 1983年1月 5 国务院 1983年9月 6 国务院 国发100% [1986]26号 92年第三十次会议发布 1986年2月 7 省人大 1998年底前孩子《辽宁省计划是独生子女的退生育条例》5元;休人员及未生育100% 子女的退休人员 19892 8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辽劳险字[1985]78号5%~15% 辽人发[1990]80号 教龄及护龄津贴进退休费基数 10%进退休费基数 获省、部、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功臣、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单位的退休人员 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 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并在医疗机构退休的人员 技师任职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人员 1985年8月 9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人事、卫生财政部 [86]教计字105号 [88]教计字190号 1986年9月 10 1987年10月 11 人薪发10%进退休费基[1988]22号 数 劳培字职务津贴15[1989]3号元~25元进退劳人培休费基数 [1987]16号 劳培字职务津贴50元[1990]14号 进基数 改按标准工资为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区对应表 1988年10月 12 劳动部劳动部 1987年 13 劳动部 1990年 14 劳动部 劳薪字[1992]8号 1992年 15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铁劳企业职工养老[1995]80号 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 铁人5%~15% [1997]25号 铁社险[1997]7号 [84]铁劳字411号 缴费性养老金增发3%~7.5% 专家 1998年退休人员 1995年7月 16 17 铁道部 铁道部 1997年3月 1998年 18 铁道部 参加过1923年京增加10%~5% 汉铁路二七大罢工的老工人 1984年4月 19 铁道部 关于铁路单位执行地方工资、铁劳函津贴、补贴等规 [1992]38号 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 二、增加退休 费 1 2 3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增加1个工资档[1989]83号 差 国发增发10% [1992]29号 国发[1994]9号 20~100元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 1992年以后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989年12月 1992年7月 1994年2月 4 国务院 国办发20~60元 [1994]62号 劳险字10% [1992]15号 劳部发[1995]325号 劳部发[1996]346号 劳部发[1997]226号 铁劳函[1995]316号 铁劳函[1996]275号 铁劳函[1997]190号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30~50元 1994年5月 5 劳动部 1992 6 劳动部 1995年7月 7 劳动部 1996年7月 8 劳动部 1997年7月 9 铁道部 1995年7月 10 铁道部 20~90元 1996年7月 11 三、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生活、物介补贴 生活补贴 铁道部 20~130元 1997年7月 1 铁道部 铁社险[1996]4号 铁劳[1988]551号 60元 退休(职)人员 1995年7月 2 铁道部 5元 退休(职)人员 1988年1月 3 生活补贴 国务字 国务字 国发[1985]52号 12~17元 国发[1985]6号 未参加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 1985年5月 4 老粮煤 省政府 冬季取劳动部 暖补贴 四、补偿性津补贴 荣誉津贴 书报洗理费 五、其他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辽[67]革财字24号 [80]劳总险字1号 0.4元/口人月 执行居住地标准 1966年10起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 住房没有取暖设备的退休(职)人员 1966年10月 5 1979年度起 铁劳函[1996]274号 1 铁道部 获得国家、部(省)每月80~100元 级劳动模范称号1996年7月 的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1995年7月 2 铁道部 铁劳每人每月30元 [1995]80号 辽劳字[1996]196号 辽劳辽[1996]196号 3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0个月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省劳动厅 1 退休人员 1996年 2 退休人员死亡省劳动一次性厅 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退休人员 1996年 3 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196号 执行当地标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 1996年 因工致上年职工社会经劳动鉴定享受省政府第4 残人员省政府 平均工资的护理依赖的工残45号令 护理费 30%~70% 人员 附件2 交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明细表 文件依据 序统筹项标准 执行范围 发文机号 目 文号 关 一、基本离退休费 1994年10月 执行时间 1 2 国务院 省政府 国发[1978]104号 辽政发 60%~90% 5%~20% 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1978年6月 1986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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