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银发〔2007〕121号 签发人刘春华(3)

2019-02-15 23:13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一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县支行和中支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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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和失、泄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拟对外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在公开政务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以下称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公开审核实行“分工负责、三审通过”的原则,由省内各分支机构拟公开信息所在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依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批准的政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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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六条 拟公开信息所在部门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二)拟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三)拟公开对象和方式。

审核通过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报送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公开信息所在部门提供的材料,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符合保密法规要求; (二)公开的对象、方式和时间是否适当; (三)公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对外公开进行最终审定。

审定通过后,由拟公开信息所在部门协助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进行对外公开。未审定通过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退还给拟公开信息所在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或出现失、泄密等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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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

编号

拟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对象 公开时限 公开形式 拟公开信息 所在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公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 审定意见 - 14 -

年 月 日 政务信息公开审核流程图

审核内容 审核步骤

实质性审核 拟公开信息 所在部门审核 合规性审核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核 未通过审定 保密性审核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未通过审定 负责人审定 审定通过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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