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㈠地质灾害现状
我省地貌基本轮廓为三面环山向南开口的不完整盆地,地形起伏变化大,地貌形态多样。其中:中低山主要分布在鄂西,少数在鄂东,鄂中有极少分布,面积达8556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6%,山顶高程多在1000m以上,鄂西神农架最高峰3105.4m,为华中第一峰,地形切割深度500~1500m,以长江三峡为最;丘陵主要分布在鄂东和鄂中,面积约3900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地面高程100~500m,地形切割深度50~300m;岗地主要分布于江汉盆地的周缘,即江汉平原与丘陵区的过渡地段,面积约2788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5%,地面高程50~200m;平原主要分布于鄂中的江汉平原,面积33460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8%,中心区地面高程一般在20~30m。由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雨丰沛,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因而地质灾害发生种类多、分布广、频率高、危害大。 1、地质灾害种类
我省地质灾害主要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区地面沉陷,以下同)、河流塌岸等突发型地质灾害和冷浸田、水土流失、地方病、膨胀土胀缩变形、软土压缩变形、大堤渗透变形等缓变型地质灾害,其中尤以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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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发生最为频繁,破坏性最强,是本次规划的对象。 2、地质灾害分布
地质灾害分布主要受地质地貌条件控制,其地域分带性明显。崩塌、滑坡、泥石流主要集中分布在西部山区,尤以长江、及其支流沿岸最为严重;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区地面沉陷则主要聚集于鄂东南、鄂中地区,主要分布在武汉、黄石、大冶、阳新、鄂州、咸宁、应城等地。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共5657处,分布在68个县(市、区)内。 3、地质灾害发育规模
崩塌发生在38个县(市、区)内,共计820个,总方量82044.93×104m3。滑坡发生在53个县(市、区)内,共计3683个,总方量2592198.97×104m3。泥石流发生在24个县(市、区)内,共计72处,总方量7942.26×104m3。岩溶地面塌陷发生在26个县(市、区)内,共计1000处,总面积281.4×104m2。采空区地面沉陷发生在20个县(市、区)内,共计82处,总面积3032.7×104m2。详见附表1。 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突发型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8044.28万元,死亡人数1046人,伤残人数2393人,平均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6000万元。主要实物损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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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塌房屋10780间、损坏房屋9002间、楼房30余栋、毁坏耕地5683.6公顷、林果地64.6公顷、毁路数十公里、桥梁5座、毁坏渠道4.9km、电站18座、损坏学校14所、仓库和商店10余家、汽车和拖拉机30余辆、沉船77艘、厂矿43家。
进入21世纪,我省地质灾害日趋严重,2000~2003年间,全省发生较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1352起,造成96人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6.68亿元。2003年是我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共发生561起,其中滑坡405起,崩塌88起,地面塌陷62起,泥石流6起,造成29人死亡,11人失踪,6人受
伤,直接经济损失46856.21万元。2003年7月13日,秭归县沙镇溪千将坪发生本年度最大规模的滑坡(2400×104m3),造成青干河堵塞,24人死亡(含失踪),1200人无家可归。
5、地质灾害集中发育地段
我省地质灾害分布具有区域类型多样、分散发育,局部类型单一、集中发育的特点。地质灾害集中发育地段主要有:⑴三峡库区巴东~新滩滑坡段;⑵秭归杨林桥镇西崩塌、滑坡段;⑶兴山水月寺~夷陵樟村坪崩塌、泥石流段;⑷恩施屯堡滑坡段;⑸清江隔河岩水库区滑坡段;⑹建始磺厂坪~长梁子崩塌段;⑺鹤峰下坪滑坡段;⑻宜都松木坪~松滋刘家场滑坡、崩塌段;⑼大冶还地桥~大箕铺岩溶塌陷、泥石流段;⑽黄龙滩~十堰~白浪滑坡段;⑾黄龙滩水库区滑坡段;⑿远安盐池河~夷陵交战垭崩塌段;⒀罗田平湖滑坡段。它们主要分布在三峡库区和鄂西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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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
现有资料统计,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有5657处,分布在68个县(市、区)内。根据稳定性差、危害特别大、成灾影响深远的原则,从中筛选出267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详见附表2)。它们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内,主要分布在鄂西山区。目前威胁人口近39万人,预期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0亿元,潜伏重大隐患。
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步较早,50年代即对长江三峡地区的一些崩滑灾害点进行过调查。从1982年开始,对鄂西山区山体稳定性和岩崩滑坡发育规律进行了调查研究,对远安盐池河和长江三峡新滩、链子崖、黄腊石、范家坪、大坪、黄土坡等重大崩滑点进行了调查或勘查评价,还对武汉、黄石、应城等城市和部分矿山的岩溶塌陷作过一些调查研究。
地质灾害的日趋频繁及造成的严重损失,逐步引起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尤其是近10年来,在完成全省地质灾害调查和建成全省地质灾害数据库系统的基础上,对一些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了勘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了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等项工作,实行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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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仅如此,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地质灾害的发生,达到标本兼治,我省还从管理体系、法规体系入手,规范人类与地质环境相关的行为活动,强化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理顺地质灾害防治程序。 1、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批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特别严重的实际情况,1995年3月22日出台《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9号省长令)。2001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取代《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5月29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意见》。至此,我省有了比较完善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使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针对我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危害大、多在汛期发生的特点,国土资源厅特制定了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制度、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以期极早发现灾情,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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