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2014范本) - 图文(2)

2019-02-16 00:4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投资兴建,并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管理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设计人” 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监理人” 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总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10)“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11)“专业供应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12) “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在本工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结束实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控制。

(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15)“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6)“全过程项目管理” 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实施过程、实施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7)“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是指由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的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18)“服务周期”是指自项目管理公司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但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则服务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惟需要说明的是,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公司需完成对工程结算的协调管理工作。

(19)“日历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2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21) “项目管理费用”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和组织本工程的建设所发生的,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2)“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费”是指:①委托人单独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的费用;

(23)“超期咨询服务费”: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延期的,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4)“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部门颁布的规章、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节 各方的(合同)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其意愿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公司定期绩效考核。 3. 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和建议,并有权随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就具体事项或突发事件向委托人提交专项报告。并对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的工程进度、施工洽商、设计修改、投资概算、资金拨付计划的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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