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对策_毕业论文(4)

2019-02-16 00:47

害人民利益等行为。而行政监督的作用是在及时评估行政行为绩效的基础上,从人民利益和各种制度规范出发,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并提出科学建议,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对人民的信誉度。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结构

现代行政监督是由多个监督主体构成的多元化的复杂体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监督主体的职责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2)以行政监督主体是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3)以监督内容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4)以监督活动介入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本文对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按照第二种划分标准,即监督主体是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将我国的行政监督的基本结构划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一般监督,以及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

一般监督 主要是行政机关按照层级关心、职能部门关系对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行为。监督的中心任务是提高行政效率。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主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国务院是统一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省、市、县和乡级政府依次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按照各个职能部门的话分依次受上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此外,平级行政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也是一般监督的范围。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组织环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对本级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可见,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的同时,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需要指出的是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实行全面领导,但主要是业务领导。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主要包括四种:检查权,指的是依法拥有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调查权,

指的是依法拥有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建议权,指的是在检查和调查的基础上,对行政行为提出科学的合理的解决措施的建议的权力;行政处分权,指的是依法对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由专门的审计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的审核检查。我国审计机关同样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署作为最高审计机关受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我国的审计监督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我国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限制;依照宪法规定,在县级以上政府内部设立;审计机关做出的结论,被审计部门自觉地执行,如果没有或不自觉地执行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有权使其强制执行。我国现行的审计监督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持良好的财政秩序,有利于廉政政府的建设,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有序健康的发展。

(2)外部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外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公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最高决定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有:在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要听取本级政府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有权对政府部门提出质疑而且相应部门必须予以解答,有批评建议权、提案权等: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政府主要人员;等等。

司法机关监督 我国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是从法律强制的意义上的监督,监督其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的行为,并进行行政责任问责和追究。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行政违法行为,重要的是增加行

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政党监督 政党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各政党力求通过对政府的监督促使政府推行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在我国,政党监督主要是执政党的监督,即由中国共产党实施。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权力的中心,1982年宪法就明确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作为一条宪法原则。党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组织监督,即在各级政府组织中设立同级党委,同级政府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组织任命党员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党的监督还通过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对进行领导和监督。同时党的各级纪检委也实行对党员的全面监督。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宪法赋予其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并且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

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是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到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之中,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主要是以一种“权利制约权力”,从而防治腐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赋予公民依法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和监督的权利。我国公民行使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人民代表反应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国家行政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信访机构,人民可以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监督。可以说公众是社会监督的主体,要逐渐拓宽公众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更好的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监督是公众舆论的最集中场所,新闻舆论监督应该是监督的最迅速、最有力和最可靠的保证。随着信息技术和新闻媒体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舆论成为当前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尤其是在政治监督上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最大的优点是直接进入监督程序,真是可信,无所畏惧,监督表达的时效超过任何其他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的监督以新闻的形式传播,在信息时代快速而有效,得到了社会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行政机关的行为愈来愈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公开化、透明化,当然新闻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也应该得到高度的重视。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优点

建国后,我国行政监督从形成到不断的调整、完善和发展,到目前为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从上文中对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结构体系的分析介绍,我认为我国的行政监督的主要优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广泛,涉及行政系统自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广泛的社会群体,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立法机关的最高地位,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性质,同时保证了监督的民主性和广泛性。

(2)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我国的行政监督中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开,各自为政的,而是在法律和制度方面,相互连接,互相借鉴,在监督标准,监督方式上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形成了互相合作的有机体。

(3)监督的统一性。除了在监督体系的行政系统内外部相互合作,在监督主体上,除了具有多元广泛性外,还具有统一性。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在加强自身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领导各种监督力量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效率,不仅纯洁了党员队伍和官员队伍,更有利于形成对权力的制约,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做到廉洁行政。

(三)我国行政监督的缺欠

实践证明,我国的行政监督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和发展,在提高行政效率和廉洁行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现实的社会中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除了权力腐败外行政过程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行政效率低下等等违背人民群众利益等破坏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大量存在和继续存在。究其原因,除了行政人员在自身修养的道德的缺陷、行政系统自身的缺陷外,有力的有效的行政监督法制的不完善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确实有其很大的优点,但是我国行政监督的缺欠在实践中愈发凸显,主要表现在:

(1)行政监督意识薄弱。尽管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具有广泛多元性,但是总的来说监督意识薄弱。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遗留下的“人治”思想,“官本位”,

人民百姓口中的“父母官”等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愿监督,或者认为监督与否并无多大作用,甚至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而且就行政监督体制而言,行政内部监督,包括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都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容易造成行政监督人员的心里惧怕,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担心受到责罚。另一方面行政监督的客体以“父母官”自居,以功高者自居,认为自身为人民办事,不愿接受监督,认为监督机构的设置只不过是摆设。归根结底,行政监督受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观念的束缚,群众民主观念薄弱,监督意识不强,严重阻碍的当前监督体制的运行和发展。

(2)监督主体缺乏相对独立性、权威性。行政监督体现是的是一种监督权对于行政权的制约,监督制约的效果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而我国的监督主体却无法显现出其应有的独立地位和权威。就权力机关的监督而言,人大虽然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虽然有监督权,但缺少实施细则,具体操作难以把握,使监督停留在一般巡视,事后汇报方面。iii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也也决定了其监督的单一,人大代表只是在每年有十天左右时间,形式是听取政府工作报告,闭会期间只是人大常委会与政府进行沟通,人大代表一般不是专门人员,有自己的工作,并不具有足够的时间与政府进行沟通,在一些地方人大甚至被戏称为“老头子、大牌子、空位子”,行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前面提到的我国的行政内部监督机构,包括党的纪检监督都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受本部门上级的业务领导,同时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影响了行政监督部门独立性的发挥。对于行政外部监督的人民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社会团体等社会监督来说,并不具有权力监督的性质,更不用说其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了。

(3)行政监督法制不够完善。行政监督是法制监督,行政监督主体是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标准,以现实为依据的监督行为。如果行政监督法规不够健全,监督行为则容易流于形式,或者造成“漏监”现象。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权限划分不明确,不少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行制定法规,造成“立法无序”,“难监、漏监、虚监”等现象此起彼伏。监督立法的发展缓慢,不仅造成监督活动的无明确标准和程序,无明确监督权限和监督范围,同时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的保障,由此引起的对监督人员的打击报复等迫害行为严重打消监督的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行政监督法制的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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