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第二条 工程分包范围
1、工程分包范围: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本工程钢结构制作价款 ,安装价款 ,合计合同价款: 计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 3、合同价款包括内容:
第四条 变 更
1、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包括施工图会审)的,由发包人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1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1
合同编号:
1.2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1.3造成分包人构件制作和安装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1.4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2、本合同的总造价经三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图纸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可作调整。
3、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和价款,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 3.1经发包人签证,按发包人确认追加价款执行。
3.2发包人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最新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执行。 3.3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4、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分包人没有加工制作的前提下,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分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分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三方协商解决。
7、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定。
8、发包人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五条 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1、发包人工地代表
1.1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1.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工程师无缔约权。有关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发包人追认。
1.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分包人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三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2
1.4分包人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工程师或发包人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做出签复,逾期则视为确认分包人的异议。
1.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分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分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分包人。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姓名为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1.7发包人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负的责任即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1.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2、分包人项目经理
2.1分包人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分包人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人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分包人追认。
2.3项目经理代表分包人发往发包人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人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2.4分包人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2.5分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2.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分包人授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2.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3、工程监理
3.1发包人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
3
师。
3.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其享受的权力不得超越发包人工程师所享受的权力。
3.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人工程师相同,除非发包人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分包人。
第六条 施工准备
1、分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
1.1合同签定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陆套,分包人应派员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
1.2设计图纸会审确定后,发包人即应组织设备、原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1.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天送交发包人。
1.4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分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准备进场安装。
2、发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
2.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满足吊装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至约定地点,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以上工作概括为“六通一平”,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2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2.3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2.4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并交纳相关费用。 2.5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4
2.6发包人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分包人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1、工期:进场安装工期 天,安装工期以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日期(钢构件进场安装日期)至确认的钢结构工程完工日期为准,
2、工期顺延
2.1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2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正式足够的施工图。
(2)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
(3)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5)一周内非承包人或发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6)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7)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8)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9)非分包人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分包人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10)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