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因工程量变更导致工期顺延,时间由三方协商确定。 2.3实际发生的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 3、暂停施工
3.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分包人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停工责任属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经济支出,相应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属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2停工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则相关损失由对方承担,对方承担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
1、分包人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1本工程采用材料约定: 1.2分包人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分包人制作的构件,应提交分包人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1.3分包人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1.4发包人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分包人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做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分包人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2、材料检测检验
2.1三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人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2.3按《建筑法》规定,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或分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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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九条 安全施工
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在分包人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人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4、发包人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5、分包人进场施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有分包人承担事故的责任及费用。
6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质量
1、分包人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分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分包人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分包人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人承担,并顺延工期。
6、分包人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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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承包人、发包人。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人、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分包人发出竣工通知书之日起,分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分包人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组织中间验收。承包人、发包人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三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分包人整改。承包人、发包人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分包人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2、完工约定:三方约定完工指完成不受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如土建等)影响可施工的主钢结构、围护体系的制作、安装,不包括由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如土建等)施工未完成而不能安装的小部分钢构件、配件等安装。该部分构件在可进行施工安装的条件下,由发包人以工程联系单形式规定期限完成。
3、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自收到分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
3.1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确认。实际竣工的日期为分包人向承包人、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3.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对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分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分包人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另加整改工期。
3.4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28 日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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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14 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4、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三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准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有关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款支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分包人: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 备料款;
(2)钢构件进场开始安装之日起5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 工程款;
(3)钢构件吊装完成,彩钢屋面板进场之日起5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 工程款; (4)工程完工,钢结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 % (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分包人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分包人报告之日起15日内必须对钢结构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不影响工程款支付);
(5)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 %,在保修期满后十天内由发包人返还给分包人。保修期计算方法:从钢结构工程完工之日起壹年。
(6)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后,增减部份工程款支付时间,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7)若用承兑汇票支付,发包人需承担承兑汇票贴息费用;
(8)发包人支付分包人的所有工程款(含保修金)均应以分包人本合同帐户为准,否则分包人不予承认。所有付款日期均应以发包人委托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或银行盖章的电汇凭证日期为准;
(9)发包人用其他方式支付给分包人工程款(如现金等),发包人必须凭分包人加盖公章的委托函后支付,否则分包人不予承认。
2、结算
2.1分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承包人、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2.2工程最终决算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3承包人、发包人自收到分包人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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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信该结算报告。
2.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份进行决算。
2.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承包人、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2.6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三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2.7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决算的,按分包人提出的决算报告金额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1.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1.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其延误工期每日按 元承担违约责任。 1.3分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顺延。并赔偿分包人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2.2发包人未及时向分包人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分包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2.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按2%的月利率支付未付工程款的利息。
2.4发包人其它违约行为导致分包人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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