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电梯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7电梯检查注意事项:
(1) 非检查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检查时应谨慎小心;
(2) 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档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 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3.8紧急救助措施
3.8.1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检人员应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在位置,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救援: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
3.8.2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3.8.3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
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救援: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的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
3.9日常检查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电梯维保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适用于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1.2.3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2.1应当与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维保的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2.2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电梯应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2.3应对机房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做定期的巡视检查,清理轿厢、机房卫生。 2.4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2.5每月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控部分进行详细检查,更换各种易损部件。 2.6每季度对重要的机械部件和电气设备进行详细检查,调整和修复以下内容:曳引机注油、导轨润滑、油杯注油、更换门导靴、轿厢导靴衬板、更换破损烧蚀的安全开关和继电器等。
2.7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确定电梯运行状态及不安全因素。 2.8电梯长时间停用或发生火灾、地震、水淹等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9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10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2.11建立《电梯运行记录》并详细填写对故障及原因尤其是安全部件安全装置维修及调整后的数据记录在案,为日后的维修保养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
(五)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电梯保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确保电梯处于安全有效检验合格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应进行设备大修,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放可投入使用。 3.3申请定期检验前,电梯维保单位应对电梯的机械各部件和电气设备以及各辅助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修,并按技术检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测试,出具《自检报告》。
3.4做好电梯年度定期检验时配合工作,对检验的不符合内容进行及时的整改与反馈。
3.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安全可靠运行,避免因电梯钥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电梯故障或救援的不及时,防止三角钥匙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规范电梯钥匙正常管理与使用。 1.2范围
机房门(通道门)、开机、轿内操作箱、井道(底坑)安全门、控制柜、电源箱等钥匙及层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2、基本要求 2.1钥匙的管理
2.1.1上述钥匙应有专人管理,有专门的放置位置,无关人员不能随意使用,只有授权的持证人员才能使用(特别是层门三角钥匙); 2.1.2要建立钥匙的领用、交接记录;
2.1.3要保证救援人员、维修保养人员能及时拿到钥匙进行解救或维保。 2.2钥匙的使用
2.2.1操作钥匙会对电梯的运行造成影响时,开锁前,应通过听、看、问等方式了解电梯的动态,确保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才开锁; 2.2.2开锁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人员的坠落或触电的伤害; 2.2.3开锁后,应对操作对象复位,并加于确认。 2.2.4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并填写领用记录。
(七)电梯作业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提高电梯作业的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1.2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作业人员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3使用单位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八)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演习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保障电梯在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事故的损失。 1.2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电梯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困人救援演习。
2、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2.1领导及救援小组组成
2.1.1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任组长,分管电梯设备或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组员应有物业(或后勤)部门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司机、电梯日常检查人员等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