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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评标因素及相应分值标准为:
1、价格 80分 2、施工组织设计 20分 1.22.6评定价格得分采用基准价,基准价为评标标底价下浮1%后的价格,评标标底价等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1.22.6.1评标委员会首先把投标人在开标时递交的“电子光盘”,导入“江苏省智能评标系统”,利用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22.6.2当有效投标人在5个以上(不含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在5个(含5个)以下时,全部参与该平均值计算;
1.22.6.3评定价格得分时,与基准价相等的投标报价,得80分,每高1%扣1分,每低1%扣1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
1.22.6.4本工程招标人设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招标人设的最高限价为 125.54 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被确定为无效报价的标书不参与评标。
(1)高于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报价; (2)串通投标的报价;
(3)经评审被确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 (4)被确定为废标的报价;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 1.22.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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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臵(2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分);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2分);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分);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2分);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2分);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2分);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2分);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2分)。 评分标准:
A、以上某项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可得该项分值90%以上;
B、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可得该项分值80%-90%;
C、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可得该项分值70%-80%;
D、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此项应经评标委员会共同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内容评审除标准D外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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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取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投标人得分高低并排列名次。投标人得分最高的,评标委员会将推荐其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仅次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依同法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1.2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23.1在评标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即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上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
1.23.1.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1.23.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3.1.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3.1.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23.1.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23.1.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23.1.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23.1.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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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23.1.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23.1.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3.1.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23.1.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3.1.1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23.1.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23.1.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23.1.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3.1.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1.23.1.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23.2如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将视为是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存在这些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对这些细微偏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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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投标人的判断。
1.23.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1.23.2.2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23.2.3评标委员会按照1.23.2.1至1.23.2.2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将作不利于投标人的判断。
1.2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23.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1.2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1.25投标文件的澄清
1.25.1在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拒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以及答复对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标书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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