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部企业标准
5.5.3 参与涉及重大安全委外项目的竣工验收。 5.6 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5.6.1 负责委外项目的立项审核。
5.6.2 按财务相关规定审核委外项目费用的支付。 5.7 其它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5.7.1 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管理责任范围项目的立项审核。
5.7.2 参与管理项目的技术方案、图纸的审核及施工管理配合工作。
5.7.3 按组织竣工验收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委外项目的竣工验收。 5.7.4 按需要为验收或中间试验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使用单位提供客观真实的试用(验)报告。
6 立项及进度管理
6.1 委外项目委外立项的基本条件。
6.1.1 因运营总部现有的技术水平限制,不能自行实施的。 6.1.2 运营总部不具备相应维修和施工资质。 6.1.3 自行组织实施的成本高于委外成本。
6.1.4 工程量较大,配备的维修人力资源在自行维修情况下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 6.1.5 建设遗留问题需要使用非运营成本整改的项目。
6.1.6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且该项目已列入运营总部年度委外项目计划;或者经运营总部批准的具有紧迫性、特殊性的计划外委外项目。
6.2 运营总部委外项目立项申请表格按运营总部年度计划制定的统一表格填写,需明确制定各委外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施工完成时间、支付完成时间等关键节点时间,按时间要求控制委外项目进度。
6.3 国产化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按《运营总部国产化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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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涉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项目必须按照《运营总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执行。
6.5 立项及审批。
6.5.1 委外项目的立项及招标策划/采购方案报告的内容编制要求按《运营总部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说明该项目的年度计划来源(计划内或计划外)和预算费用项目列支出处。
6.5.2 委外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过程遵照《运营总部采购管理办法》、《运营总部内部层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5.3 委外项目的进度要求原则上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内的委外项目,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应提前立项启动,本年的预算支付项目于9月底前完成合同签订,12月1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7 实施管理
7.1 委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执行合同(协议),承担对项目承包商施工管理的职责,相关单位协助管理。
7.2 委外项目的实施进度需按合同要求及运营总部委外项目进度要求按时开工、做好实施进度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7.3 国产化科研项目的实施要求按《运营总部国产化、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7.4 根据需要召开项目管理例会、对施工材料、进度、完成工程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确认或验收。
7.5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项目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按变更后的项目组织实施。 7.6 施工管理的范围
7.6.1 履行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业主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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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审核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实施过程和质量控制。
7.6.3 督导承包商文明施工,做好作业现场地铁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7.7 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按照《运营总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7.8 运营总部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计划的审批,按照《施工管理办法》规定提报和审批。 7.9 主办单位需在材料进场前检查材料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合格证、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进口材料须有报关证明材料,对施工材料不满足合同要求或材料合格证明不满足要求的,要求承包商整改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场使用。材料进场须填写材料入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格式由主办单位根据工程及材料特点编制,承包商施工人员和主办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双方签名确认。
7.10 对于涉及行车安全及关键作业项目,主办单位须派专人在现场配合施工,并检查、监督施工质量、使用材料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须督促承包商立即整改。承包商施工人员须填写每日施工纪录,施工记录格式由承包商施工人员和主办单位人员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记录须记录每日施工作业内容及进度、使用材料规格数量、进场施工人数、施工中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不合格内容及整改情况、施工质量检查情况等内容。施工记录须有施工方施工人员和主办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双方签名确认。
7.11 对施工完后检查不到的隐蔽工程,主办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在现场配合承包商,做好隐蔽工程作业记录和验收。工程在隐蔽前主办单位须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把关,施工质量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每个隐蔽工程的检查须有检查验收记录,督促承包商做好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收集,记录格式根据施工特点编制。对隐蔽工程监管中的质量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上报。
7.12 作业完毕督促承包商施工人员做好现场整理、清扫工作。
7.13 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违反《运营总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或《施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行为对运营安全和生产的影响,对承包商进行罚款、责令停工整改、中止合同等处罚,按照9.7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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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验收管理
8.1 委外项目的初验、进度验收由主办单位组织和验收 8.2 对运营总部授权单位项目的竣工验收
8.2.1 总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以下同)和50万元及以下但涉及行车安全的安全设施改进、更新改造、其它技术性项目,由总工办组织竣工验收。
8.2.2 对于10万元以上的科研、国产化项目,或10万元及以下涉及行车安全的科研、国产化项目,由总工办组织竣工验收。
8.2.3 对合同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下且不涉及行车安全的安全设施改进、更新改造、其它技术性项目及全部委外维修、维保类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
8.2.4对于10万元及以下不涉及行车安全的科研、国产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
8.2.5 对于上述4项之外的其它项目(包括委外维保、委外维修、咨询、设计、培训、综合类等)的竣工验收,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填写竣工验收报告(附件H)。对于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项目,验收报告付上“验收清单”,列明验收项目和验收结论,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8.2.6 由项目主办单位进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由相关单位的安全技术部委外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实施室副主任及以上人员担任验收组组长,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验收组长。验收完成后向总工办汇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8.2.7 安全设施改进、更新改造、国产化科研、委外维保、委外维修、其它技术性项目的委外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总工办负责存档,总工办、合约法律部有权对上述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其它委外项目(包括咨询、培训、综合类等)的验收资料由各主办单位负责存档。
8.3 对于非授权单位项目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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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委外维修、委外维保、咨询、培训、综合类等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并按规定填写竣工验收报告(附件H)。
8.3.2 安全设施改进、更新改造、国产化科研、其它技术性项目由总工办组织竣工验收。 8.3.3 安全设施改进、更新改造、国产化科研、委外维保、委外维修、其它技术性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由总工办负责存档。其它委外项目(包括咨询、培训、综合类等)的竣工验收资料由各主办单位负责存档。对于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项目,验收报告付上“验收清单”,列明验收项目和验收结论,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8.4 安全设施改进、更新改造、国产化科研、委外维保、委外维修、其它技术性项目的验收要求。
8.4.1 委外项目需要进度验收的,在合同中应明确进度验收的内容和要求。进度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资料的验收(参照8.6项要求的内容验收)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的验收。 8.4.2 进度验收检查出的问题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整改结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出具进度验收报告(格式参照附件C)。
8.4.3 承包商在完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合同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参考附件C),初验内容包括竣工资料的验收(参照8.6项要求的内容验收)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的验收,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初验组长。初验检查出的问题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整改结果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主办单位将整理好的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参照8.6项要求的内容)提交给总工办申请竣工验收。
8.5 国产化科研项目的验收要求按照《运营总部国产化、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8.6 安全设施改进、更新改造、国产化科研、其它技术性项目的竣工验收内容。 8.6.1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按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内容、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及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8.6.2 竣工验收的条件
1) 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做到“工完场清”。 2) 提交的竣工资料有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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