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 1989 年颁布的。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定了“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为环保工作的基本原则。
3、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日 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4、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违规乱收费、乱罚款3.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务。
5、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宴请;(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6)、不准酒后驾车,酒后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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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7、在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当地人民ZF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8、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三便一明”原则: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管理)、设立(明显标志 )。
10、缓缴排污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1、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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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省规定,由省环保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13、某厂位于工业区,其厂界噪声执行标准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14、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15、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6、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17、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8、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9、王某家装修房子,噪声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该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我市应有行政执法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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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环境影响登记表 )。
2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排污费数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24、对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25、环境敏感区是指: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
26、缴纳排污费的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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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排污者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排污收费决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环保部门的上一级环保或(本级人民ZF)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
28、排污者对环保部门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不服,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排污者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31、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3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
33、环境监察人员具有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并有对异常排污(采样)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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