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抵押) 抵押人: 林翠红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 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邢路正 鉴于: 1.乙方为确保“债务人”)与 交通银行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2012—海诺—流贷01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海诺—保01以下称保证合同)。 2.甲方愿意以位于权证字号 青房地权平房私字第15846号 (认定价值 46万元 , 抵押价值为 万元),设定抵押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据此,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中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具备担保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具有签订和
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均是真实、完整的; 3、甲方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时,具有充分的担保能力并且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没
有任何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 4、甲方已充分了解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以及合同各方主体的现状,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5、如因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保证
自收到乙方发出的追偿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6、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担保范围提前向
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并不以债务履行期未满为由提出抗辩; 7、甲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放弃对质押等其他形式担保以外
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 8、抵押物上的租赁情况说明: □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关系,甲方承诺在抵押期间对外出租抵押物,必须经乙方书面同
意,否则乙方有权主张出租合同无效。 □抵押物上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 ,租赁期限 ,租金收取方式 。甲方承诺,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自愿将租赁合同下的租金
收取权转移给乙方,作为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方式之一。 9、甲方承诺除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外,甲方及共同居住人还有第二住所。其位置位于 (房产证号: ),权利所有人: 。我们保证该第二住所系我们合法所有或经第三权利人书面同意居住,享有合法居住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一旦因无法偿还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债权,甲方保证在收到贵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
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即搬往第二住所,承诺不会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 10、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地役权、优先权等其他限制物权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
主张权利的情况或其他权属争议。 第二章 担保范围
第二条 主合同情况: 主合同名称:《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2—海诺—流贷;金额(大写):;(具体期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为准)。 第三条 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情况: 乙方应债务人的申请,同意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上述主合同提供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 元的保证担保(保证条款详见保证合同。) 第四条 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的保证债权及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代偿后至甲方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期间由于乙方实际垫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 3、乙方行使追偿权(包括向债务人追偿和向甲方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手续费等)。 第三章 担保期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间为: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代偿后两年。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及说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财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
供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
3、甲方有义务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追偿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如债务人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使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的,则甲方的反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5、如债务人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款通知后3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6、如债务人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甲方不得以主合同履行期未满提出抗辩。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增加合同金额外,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应
按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承担反担保责任; 8、主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
9、本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及保证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10、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以下事项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通知 乙方: (1)甲方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
动、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其他重大内部机构的调整; (2)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甲方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4)甲方资产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及说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财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3、如因债务人到期未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应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第四
条的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4、如出现其他情形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应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5、如债务人未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主合同金额范围内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6、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甲方未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乙方除有权行使担保权外,还
有权对甲方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公开披露或公告,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b)对甲方起诉
或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c)代位行使甲方债权以抵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章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不低于主合同乙方担保债权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
方支付担保总额的 5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不可抗力篇五: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a: [ ]字[ ]行[ ]支行[ ]年[ ]号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
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
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4.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第 项: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
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c、其他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
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
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
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
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
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
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
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
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d、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
还款期数(1+每期利率)-1 贷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e、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