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承包商管理手册(2017)
4.1.8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采购油化剂实行产品质量认可管理制度的要求,生产油化剂的企业申请进入油田公司市场时,必须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化剂质量认可证书。
4.1.9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申请准入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和代理证书。 4.1.10 油田公司所属施工作业单位在油田公司内部市场承揽项目对外分包工程时,必须选择已取得“准入证”的分包方;油田公司内部单位及外部市场所有项目的供方不需办理“准入证”。 4.1.11 换证提供的资料与新准入相同;办理增项的程序及提供的资料与新准入相同。 4.2 供方管理
4.2.1 公司对取得“准入证”的供方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以及到期未经年审的“准入证”自动失效。国家、行业有资质要求的,资质有效期小于“准入证”有效期的,以资质有效期为准,资质有效期大于“准入证”有效期的,以“准入证”有效期为准。 4.2.2 供方年审程序如下:
已准入供方每年在“准入证”有效期截止前30天内办理年审(中油集团公司一级物资供应商在一级供应商证书年审后一个月内到油田公司办理年审)。供方需持“准入证”原件及最新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件到油田公司所属单位提交年审申请,并在《供方信息管理平台》更新企业资料,审查合格后携带“准入证”原件到油田公司企管法规处办理年审。
4.2.3 申请市场准入年审需提供如下资料:
a) 经注册机关年检合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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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c) 许可证、合格证(特殊产品、行业)原件。
d) 资质等级证、施工许可证原件(设计、施工类企业)。 e) 安全资质证原件。
4.2.4 企管法规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供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业绩考核合格的供方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对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供方取消其不合格项或准入资质。 4.2.5 对供方的考核按下列分类进行:
a)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供方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规模、生产资质、经营业绩、施工管理、项目质量、合同履行、HSE管理、诚信经营等。
b) 物资供应类供方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规模、生产资质、经营业绩、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价格水平、合同履行、售后服务、诚信经营等。
c) 基建类供方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规模、生产资质、经营业绩、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合同履行、分包(协作)管理、HSE管理、诚信经营等。
4.2.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取消其准入资质。
a)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产品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技术装备、质量、安全问题的。
b) 不按准入经营范围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4.2.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准入资质。
a)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提供虚假发票的。 b)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c)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被确认为不合格产品半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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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或复查仍不合格的;同一产品一年内出现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d) 由于质量问题给油田公司造成损失的。
e) 安全、质量、环保、健康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f) 中石油外部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并给油田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发生IV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g) 一年内,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安全、质量、环保、健康等问题,出现2次及以上由油田公司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处理的。
h) 不按规定时间年审和换证的。
4.2.8 变更企业名称的供方应及时办理准入名称变更事宜。 4.2.9 供方信息变更办理程序如下:
需要信息变更的供方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电子版向企管法规处提出申请,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4.2.10 供方信息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a) 变更后的相关资质证书或文件。 b)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c) 相关名称变更文件。
4.2.11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GY01/G8.16《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办法》。
4.2.12 供方信息管理
a) 准入管理平台(包含供应商信息)由专人负责管理,供应商相关信息修改需经审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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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管法规处市场管理科根据供应商增减情况,及时修订更新准入管理平台内相关供应商信息。
4.3 物资供应商管理执行MP04.01.01.02 供应商管理;基建类及技术服务类供应商管理执行MP04.01.02.08 供应商管理。 5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5.1 相关体系文件
GY01/G8.16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办法
5.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3 相关技术文件 5.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13.3-01 技术服务类供方准入评审表 GY01JL13.3-02 基建工程类供方准入评审表 GY01JL13.3-03 物资类供方准入评审表
(二)大港油田公司供方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方参与油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良行为,特指为油田公司提供物资产品、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的供方,在承揽油田公司相关项目中发生的下列行为:
1、借用他方资质; 2、将资质出借给他方; 3、转包或违规分包; 4、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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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6、采取商业贿赂手段争取交易机会; 7、因拖欠薪酬、货款等形成上访事件; 8、提供材料(设备)、施工、服务弄虚作假; 9、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因质量抽查不合格被责令整改; 10、一年内两次及以上HSE管理不合格被责令停工; 11、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12、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13、发生IV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条 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维稳部门、所属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方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对经查实的供方不良行为,填写《供方不良行为认定书》,反馈至企管法规处。
第四条 企管法规处负责供方不良行为的处罚管理。 第五条 对发生不良行为的供方,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罚: 1、在《供方信息管理平台》公示供方不良行为;
2、属于一级物资供应商或一类工程建设承包商的供方,取消油田公司备案资格,并报上级管理部门;
3、属于油田公司管理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取消准入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准入。
第六条 本办法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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