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制度规范。
(二)各银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4年12月底前清理规范前期已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对于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补齐证明文件,并向人民银行备案,不符合开办要求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于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要求将子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或者向人民银行备案。(对于存量子账户开立情况应规定时限进行报送,对新增加的部分在2015年起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三)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要督促银行进行整改,并将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纳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支付执法检查。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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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办理情况报备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业务类型 (新增/撤销)
开办业务审批文件编号
子账户资金性质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财政专户名称 财政专户账号 财政专户资金性质 子账户数量 子账户账号 12345-1 账户状态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撤销 子账户开户子账户销户日期 2014-1-1 2014-1-1 2014-1-1 2014-1-1 2014-1-1 2014-1-1 2014-2-1 日期 1 新增 XXXXX财政局社保专户 12345-2 12345 社会保障基金 财库[2014]第X号 5 12345-3 12345-4 12345-5 2 撤销 XXXXX财政局社保专户 12345 社会保障基金 —— 1 12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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