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一条 保障住房用地供应,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1、按照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并适度增加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实施;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大力推进净地出让方式。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2、合理把握近期调控和远期目标的关系,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的变化,适时适度调整住房供应套型比例结构,努力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调控在基本合理的范围内,保障人民群众住房的合理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近期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从总量上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单个住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局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建委、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
2、逐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完善廉租住房的分配方式,不断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继续采取廉租住房认定、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面积差额租赁补贴等方式开展廉租住房工作,加强动态监管,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加强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创业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
3、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不断完善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结合棚户区改造,建设回迁房、定销商品房;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继续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从制度上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切实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作用,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4、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应考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并研究制定出台相应资金运用和监管措施。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政策性住房建
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建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联动机制,建设、规划、土地、房地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不符合年度住房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容积率严格控制在1.2以上。
3、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4、消化空置住房,促进良性循环。采取综合措施,把消化空置房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的消化空置房。 第二十四条 发挥土地政策、税收、信贷的调节作用。
1、 严格土地管理,规范住房土地市场。根据长春市住房供需和市场运行动态监测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确定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并结合本市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手段盘活闲置土地。
2、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切实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研究鼓励节能型普通住宅建设和消费、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税收政策,引导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和住房价格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的方向和步骤,加强研究和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征收物业税等房地产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3、落实信贷调控政策,完善住房金融体系。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报审程序和审批标准,加大对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房源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调查和贷后监督,加大对消费和银行业机构的政策引导,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积极探索住房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多渠道筹集政策性金融资金的机制,强化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调节市场运行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全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查处机制,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开发项目手册制度、预售管理制度、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虚假
宣传、合同欺诈、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2、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构筑房屋服务体系,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发展中介服务、搭设房源配对的信息桥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和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引导市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机制
1、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不断完善房地产统计方法、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提高房地产统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代表性和针对性,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解读,方便公众更好的了解和使用。市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政府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及时采取相应对策。
2、 建立市场动态监测机制。要通过完善制度和制定工作规范,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项目开工、项目竣工、项目销售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住房质量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1、大力发展节约型居住区和节能型住宅,提高住房建设质量,逐步建立住宅产业化体系。建立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基金,制定有力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产业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发展节能住宅的法规和制度,通过开发利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形成节能型住宅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完善住宅性能认定、住宅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保证和提高住宅质量。加强老旧居住区的整治和管理,重点通过改善环境、完善功能、维修养护、节能改造等措施,延长住房使用寿命,提高住房使用效能,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拆除,节约资源。
2、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改变只注重住宅建设,不注重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状况,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管理机制建设。在进一步加强道路、基础设施、配套
服务设施和绿地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分流建设投资,实施灵活的配建机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3、规范发展住房物业管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探索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委员会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建立规范诚信的物业管理市场,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
住房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市住房建设的专项规划,是长春市五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度住房建设和住房拆迁等计划制订的法定依据。要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将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其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以及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年度住房计划是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规划期内,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中,土地供应、住房建设量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划,并结合实际落实情况合理调整。年度计划提出的住房建设目标、住房用地供应指标等,应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加快有关住房建设配套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制订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与住房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研究,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制定完善管理办法,促进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位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及住房土地出让、规划审批、项目开工、项目竣工、项目销售等的动态跟踪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引导建设单位按计划实施,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三十三条 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加强宣传,增强市民参与住房建设计划制订和实施监督的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市民
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鼓励适度消费,加强节约文化建设,全面推广符合国情和长春市实际的住房消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