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一章基金简称、代码申请 第一章基金简称、代码申请
一、 提交代码及简称申请
基金管理人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核准基金募集的批复并确定发行后,可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发行上市—>基金代码简称申请”提交基金代码、简称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基金代码,避免与已有代码重复。
(一)表单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业务类别的选择
分级基金母基金选择“分级基金(母基金)”;场外发行、不上市的A类子基金选择“场外基金(子基金)”,上市的A类和B类子基金选择“分级子基金(A类)”和“分级子基金(B类)”;单市场ETF选择“ETF(单市场)”;通过中登申赎的跨市场ETF选择“ETF(跨市场—中登)”,通过交易所申赎的跨市场ETF选择“ETF(跨市场—交易所)”。
2、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选择
通过中登申赎的跨市场ETF选择“中登TA系统”,其他ETF选择“深圳登记结算系统”,其他基金均选择“中登TA系统”。
3、后端基金以及分级基金
如果该基金为后端收费模式,在申请表单中勾选“后端基金”,基金名称和英文名称与前端一致;如果该基金为分级基金子基金,在申请表单中勾选“子基金”,基金名称和英文名称与母基金一致。
4、证监会编码报送信息
(1)份额类别:ETF和LOF选择“1=非特殊份额类别”,分级基金母份额选择“2=分级基金-母基金”,分级基金子份额选择“3=分级基金-子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根据基金份额的名称是否含有A/B/C的字样选择“5=ABC类-A类”、“6=ABC类-B类”、“7=ABC类-C类”、“8=ABC类-AB类”;
(2)收费方式:根据基金份额具体的收费方式进行相应选择; (3)币种:根据基金份额具体的币种进行相应选择;
(4)交易场所:LOF选择“5=场内深市和场外”,ETF选择“3=仅场内深市”、分级基金母份额选择“1=仅场外”,上市的分级基金子份额选择“5=场内深市和场外”,不上市的分级基金子份额选择“1=仅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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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二章基金发售 (5)注册登记机构编码:填写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机构编码; (6)基金类别:根据基金投资标的进行选择,其中LOF和分级LOF选择“8.LOF”,ETF选择“6.开放型ETF”。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关于证券代码和简称的申请;
(3)基金类别记录表(提供给深圳结算公司使用); (4)基金合同。
二、 代码简称确认
我所和结算公司相关部门对代码简称申请确认后,我所基金管理部将确认后的《关于××基金代码简称的申请》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基金发售
一、 确定发售时间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报备《向证监会有关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请示》后,将发售时间及时告知基金管理部。
二、 维护基金基本资料
提交上网发售业务申请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础资料维护—>基金基础资料”维护基金资料,包括基金业务类别、投资类别、基金类型、上市地点、净值公告频率、设立(募集)批文号、会计师事务所、托管行等资料,提交基金管理部确认。
三、 上网发售申请
刊登发售公告的二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发行上市—>基金发行”提交上网发售业务申请。
(一)申请表单填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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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二章基金发售 1、申请表单中“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认购清算数据路径”, ETF选择“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系统)”,其他基金选择“中国结算总公司TA系统”。
2、“每笔认购份额下限”分级基金默认为50,000份,其他基金默认为1,000份;如有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二)基金发售业务所需的文件及注意事项: 1、基金招募说明书(电子文档+盖章扫描件);
2、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批复(电子扫描件)——如有延期募集的,将原始批复及延期批复一起提交;
3、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签收的《证券代码和简称的申请》(电子扫描件);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电子文档)——披露的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应采用基金业务专区公布的最新名单;
5、基金合同(电子文档+盖章扫描件);
6、基金公司报证监会《向证监会有关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请示》(电子扫描件);
7、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电子扫描件); 8、基金合同摘要(电子文档);
9、基金托管协议(电子文档+盖章扫描件);
10、基金上网发售申请表(电子扫描件)——与基金业务专区申请表单中填写一致;
11、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每家公司签署并提交一次,电子扫描件);
12、《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服务协议》(每家公司签署并提交一次,电子扫描件)
(三)签署《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服务协议》和《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
发售时间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与我所基金管理部联系签订《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服务协议》和《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每家公司仅需签署一次,并于发售前将《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服务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协议一式两份邮寄至我所基金管理部。
四、 刊登《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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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二章基金发售 发售业务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发起信息披露业务(注意关联“发行业务”),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电子文档);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电子文档); 3、基金合同(电子文档); 4、基金合同摘要(电子文档); 5、基金托管协议(电子文档)。
T1-3自然日前,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招募说明书等公告。
五、 刊登《基金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T1-1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发售提示性公告”提交《基金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T1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六、 发售期间上传认购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发售期间每日12:00前,将前一日及累计认购数据,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发行上市—>基金销售日报”提交基金管理部。
七、 基金变更认购期限
(一)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业务申请
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延长网上认购截止日期,须于新截止日(L日)/原截止日前一工作日(TN-1日)16:00之前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发行上市—>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提交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业务申请,所需文件为:
1、《XX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延长募集期的公告》(电子文档) 2、《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通知》(电子扫描件) (二)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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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二章基金发售 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业务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发起信息披露业务,所需文件包括:
1、《XX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延长募集期的公告》(电子文档) 2、《基金截止认购日期变更通知》(电子扫描件)
八、 向深圳结算办理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于L+2日11:30之前向深圳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售末日确认比例通知书(见附件2-1); (2)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售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登记申请 (见附件2-2)。 2、基金管理人应于L+3日上午12:00点前将《基金网上发售认购款划款通知》(见附件2-3)交深圳结算结算业务部。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发行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深圳结算发行人业务部办理基金募集登记。
九、 募集结束的处理
募集结束,基金管理人将募集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备案,获取《关于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后,按照信息披露要求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提交《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刊登。
注:1、Tn日为发行日(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n=1、2……N, N≥1,TN日为计划最后截止认购日,L为实际最后认购日。
2、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与基金发售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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