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 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细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五)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六) 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章 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十三条 建立双向互动工作机制。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出资人支持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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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沟通协调制度;推行党组织领导班子与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优秀企业党组织书记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探索建立邀请企业管理层参加或列席党组织活动制度,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等制度,注重发挥企业管理层中党员和党员工会主席的作用,共同做好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推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第十五条 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推动企业党组织与其他单位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提倡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拓展党的活动阵地和形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等制度,注重对职工群众的人文关怀,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制度,构建企业与职工群众沟通对话、纠纷协商处理机制,依法维护职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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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职工群众和企业出资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夯实团 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理念,提炼符合时代特征、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念。广泛开展企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双强六好”,深入开展与党同心、与职工贴心、与企业连心、推动科学发展的“三心一推动”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示范创建活动和党员公开承诺活动,促进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服务
第十九条 围绕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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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按期召开组织(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凡到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指定的党组织。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的相关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拖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坚持“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档案,引导导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参加企业党组织或指定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全面实行企业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重要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建议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改进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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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加强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流出地党组织协调沟通,共同落实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入党。对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本人具备入党条件的,县级以上党组织要加强重点联系,主动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全面落实发展党员群团组织或职工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党员发展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展党员计划任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年要明确培养发展党员的目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区域范围内不同企业(单位)之间入党积极分子“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制度,保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连续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较多、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了解党员实际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解决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的实际问题,增强党员归属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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