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3)

2019-02-20 20:31

第六章 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党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努力通过社会化选聘、职业化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工作者队伍。

第二十七条 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企业内部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经与企业协商,可通过上级党组织推荐或指派、公开招选、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选拔优秀党员经党内选举程序任职。

由党员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规模和影响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加强企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对企业新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企业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企业其他党务工作者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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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强化企业党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建立党组织书记报告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的履职评议。鼓励企业将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纳入管理人员序列。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人选。鼓励企业党务工作者和政工人员参与政工专业职称评定,落实相应待遇。 建立党组织书记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制度。党务工作者因坚持原则而在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条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人才库。各地可根据实际,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务干部、村(社区)退职党组织书记、优秀大学生村官、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党员等纳入人才库管理,跟踪定向培养。向企业重点推荐。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党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单独为实体工作机构,并内设纪检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或挂靠有关职能部门,做到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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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全面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将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年一述一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直接联系工作机制。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

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各地要重点抓好一批规范型、成长型、外向型,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指导开展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把联系点打造成示范点。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全省每年动态保持1万名以上党建工作指导员,重点指导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确保企业党组织工作指导全覆盖;党建工作指导员定点联系30人以上未建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为企业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提供指导,坚持不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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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脱钩。探索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论坛,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搭建工作交流平台。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出资人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共同理想、责任意识、民主法制、科技和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在非党员企业出资人中定期开展“党建之星”等评选活动,鼓励出资人理解和支持党组织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成员要带头联系企业出资人,加强沟通交流和教育引导,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不断增强其对党的情感认同。

第三十五条 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第三十六条 落实党组织活动场所。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采取资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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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数量较多、条件具备的企业,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倡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集聚的区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的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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