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

2019-02-20 23:04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 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除万东镇、南桐镇属万盛主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万盛经开区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房主及配偶可申请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三)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因就读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从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现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无固定工作并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生活,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父母或子女属于本合作经济组织征地农转非人员、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统建优惠购房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统建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五)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无房以及孤儿等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以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住房。

(六)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住房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补偿按宅基地异地迁建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

第十七条 万盛主城规划区(万盛城市规划划定的万东镇、南桐镇部分区域)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按照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非砖混结构的,应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

后计算补偿;被拆迁房屋属合法非人居房屋的,按附表5的标准执行。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结构补差)。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被拆迁户选择的统建优惠购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进行住房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在万盛主城规划区以外的被拆迁户,房屋被拆迁但未转非的农业人员属申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对象,其被拆迁的合法房屋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并给予被拆迁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二)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建安造价以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二十一条 搬家费:3人以下(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000元;4人以上(含4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2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和货币安置户按上述标准发放两次。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

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 第二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异地迁建住房的,按人口每人3600元(计算时间为18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人口每人4800元(计算时间为2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搬迁过渡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从签订拆迁协议并实际搬迁之日起3人 (含3人)以下700元/月.户,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为交房之日起的第2个月,拒不领取安置房钥匙的,过渡费领取截止时间以区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可申请对其合法房屋进行残值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标准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 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房屋简装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对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

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制定相应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区公安机关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六)区农林局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七)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上缴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八)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监督检查工作。

(九)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宅基地异地迁建户房屋的审批及产权证办理工作,并免收一切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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