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
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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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和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下达或划转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 (四)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抽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使用范围及资助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主要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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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或补贴;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给予补贴;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主要对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补贴;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资助项目;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项目给予补贴;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主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九)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主要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主要对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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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专项资金年度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同一类项目补贴比例相同。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第十一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
(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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