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公示完成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按规定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四)在公示完成后,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市经贸信息部门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政府要求在当年完成资助的重大项目,按规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报财政项目库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重点评价或监督抽查。绩效评价(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和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 11 -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
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重复受理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拨款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追回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并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单笔50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三)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 12 -
(四)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含)以上; (五)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六)依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被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市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办法的有关
- 13 -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12月1日印发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