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2019-02-20 23:25

乌海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内政发〔2011〕32号),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科学有序推进骨干企业、园区双百亿工程培育建设”的精神,以打造我市“一城两基地”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步伐,通过兼并重组,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清洁化,安全水平好、资源利用率高、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要严格把我有关政策,有序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坚持规划先行、集约发展原则。将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结合起来,邻近整合、以大并小、纵向一体,减少开发主体,基本实现区域(三区)项目、资源均衡配置,提高煤炭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

——坚持资源与项目配套、资源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原则。最大限度实现就地转化,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

——坚持安全保障原则。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原则。不影响已批准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三、目标任务

(一)产能规模。2013年底,全市保留的煤炭生产企业(原煤)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

(二)企业数量。到2013年底,全市地方煤炭企业数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

指标内。

(三)装备水平。到2011年底,全市煤炭生产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 (四)安全水平。到“十二五” 末期,全市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范围以内。 四、兼并重组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兼并重组范围。

全市所有地方煤矿企业及焦化、氯碱化工等企业。 (二)兼并重组方式方法。

兼并重组要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企业资产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工作。

兼并重组后,新组建煤炭企业集团要按照新的股权关系变更集团公司股权关系、治理结构,形成集团公司治理下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兼并重组主体的确立。

以打造煤焦化和氯碱化工两个基地为中心,以促进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工业经济转型和培育百亿元企业为重点,充分考虑三区项目、资源配置均衡等因素,综合考虑现有重点工业企业发展规模、管理水平、资产状况、产值税收及发展潜力等方面,通过开展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拟定13户主体煤炭企业。其中:5户煤焦化集团、4户化工企业、4户新兴产业集团。

1、以地方煤焦集团为主体企业,拟定5户。⑴拟定由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包钢万腾钢铁公司牵头,重组一户其它焦化企业,组建为主体企业;⑵拟定由内蒙古德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天宇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集团公司,重组一户其它焦化企业,组建为主体企业;⑶拟定由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公司牵头,重组一户其它焦化企业,组建为主体企业;⑷拟定由乌海市泰和煤焦化公司和乌海市西部矿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榕鑫煤焦化公司联合重组为一户主体企业;⑸内蒙古美方能源有限公司焦化能力已达到一定规模,作

为单独主体。兼并重组后,上述企业集团原煤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40—260万吨,同时焦化能力达到180万吨以上,洗选能力达到600万吨以上,资源保有储量8000—10000万吨。

2、拟定4户氯碱化工企业为主体企业。具体为:君正化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宜化、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联化工。兼并重组后企业原煤生产能力达到120—150万吨,资源保有储量3000-6000万吨;原煤、洗精煤原则市内就地转化,不予外销。上述4户自治区重点化工企业在我市参与兼并重组后,资源不足部分申请在自治区范围内配置。

3、以投资规模大、劣质煤综合利用、清洁发展、对乌海市产业转型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兴产业项目为主体企业,拟定4户。⑴拟定由内蒙古中远亨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和昊天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为集团公司,新上新兴产业,作为主体企业;⑵拟定由弘业国际投资集团公司和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组建为集团公司,新上新兴产业,作为主体企业;⑶拟定由乌海市正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新兴产业,作为主体企业;⑷拟定由乌海市懿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上新兴产业,作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上述企业原煤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20—150万吨,洗选能力达到600万吨以上,资源保有储量3000—6000万吨。 4、其它盟市确定的主体煤炭企业在我市参与兼并重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5、国有企业在我市参与兼并重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自治区批准后方可参与。

上述兼并重组完成后,力争在2013年底,通过产业技术升级等政策措施,将我市地方煤炭企业数量控制在7户以内。 (四)兼并重组基本要求。

1、兼并重组坚持企业协商、政府推动,以股份合作为主要手段,做到生产、经营、管理的高度统一。

2、兼并重组后,采矿权人必须以重组后的集团公司名称登记(母公司名称),采矿企业可以以分公司、子公司方式经营,实现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一个安全责任主体。

3、政府以引进项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参与兼并重组时,要将项目和资源一并参与兼并重组。

4、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2013年必须实现产值百亿元。

5、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牵头企业,兼并重组期间未按照承诺时限完成项目建设,或未按承诺开展建设的,取消主体或牵头企业资格,重新开展兼并重组工作。

6、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牵头企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理念,并率先主动作为。 五、政策措施

(一)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具备条件的相邻采矿权煤矿企业优先进行资源整合,统一规划,按“安全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原则,进行生产系统、采掘机械化改造。井工煤矿具备露采条件的,鼓励变更开采方式,以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回采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支持兼并重组企业资源配置。今后,煤炭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现有取得探矿权的煤炭企业如果不具备整合重组主体条件,不予转换采矿权,探矿完成后重新配置。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配置资源。

(三)建立煤炭企业退出机制。煤矿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要依法进入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四)严格兼并重组期间煤矿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期间发生三人以下死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外,给于停工停产处理,直至完成兼并重

组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企业,按程序给予关闭,重新配置资源。 (五)严格兼并重组期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兼并主体及被兼并企业必须按限定的期限完成资产评估、股份转让、登记变更等工作,如期完不成,或达不到兼并重组要求的,给予煤矿企业停产、停工处理,或取消兼并重组主体、牵头企业资格。2012年底,凡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延续等工作。 (六)严格兼并重组证照登记管理。兼并重组完成后,被兼并重组采矿权人必须以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母公司名称),实现一个法人治理结构,采矿企业可以以集团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经营。

(七)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兼并重组过程涉及的税收优惠,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区涉及到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产值、税收等问题,在确保原有既得利益不变情况下,可在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等分成协议或等量调整。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八)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兼并重组。兼并重组涉及企业利益分配问题,要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制止漫天要价,又要防止借势压价,如不能如期完成股份转让等实质工作,将采取政府主导,中介机构评估,公开挂牌,重新配置资源,以推进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兼并重组后,原煤、洗精煤原则就地转化,不予外销,实现本地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实现本地煤炭价值最大化。 六、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原市煤炭资源整合重组领导小组变更为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部门成员、分工如有变动,小组成员随之自动变更)。 组 长:侯凤岐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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