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

2019-02-26 09:02

医师办公室:设在病房中间。

护士办公室:设在病区中心位置,与医生办公室相邻,中间有门相通,室内光线应充足。 治疗室:应紧靠护士办公室,光线充足,通风,室内地面,墙壁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 保管室:衣柜每床一格,门窗要牢固,专人管理,保持通风良好,有防潮、防虫蛀等设施。 库房:设多个立柜,用物分类存放,有防潮,防虫蛀措施。

杂物间: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类物品按规定分别放置,保持整洁。 物品储存间:应为封闭病区患者配备。

盥洗间:定时开放,洗漱完毕后,室门加锁,室内地面无积水,地砖防滑,有冷、热水管,自来水管道不能暴露在外

厕所:坐式和蹲式马桶旁有扶手装置,有通风设施,地面防滑、防潮,其中男公共厕所还应配备手动或感应小便器。厕所及淋浴间墙壁设有竖行拉杆,有警示标志。脸盆为固定式,无暴露水管。 浴室:应铺防滑地砖。淋浴间电热水器应设入吊顶内,冷热水管埋入墙壁内。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如防烫伤、小心滑倒等)

更衣室:设在病房一端人口处,应按工作人员的数目配备更衣柜,门要设锁,室内保持整洁,出入随手锁门,严防病人进入。

值班室:保持安静,整洁,出入随手锁门。 凉晒区域:设有固定晒衣器。

第二十二条 洗衣房包括收件分类、浸泡、消毒灭菌、洗涤、甩干、烘干、缝纫、存放库房、发放、更衣、办公、厕所等。无条件设置洗衣房则在护理单元内有洗衣及凉晒区域。

第二十三条 营养膳食科靠近病区,应考虑食品半成品运输方便,并事先策划向病区护理单元发送餐食的通道与工具。厨房加工布局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卫生防疫要求,主副食、生熟严格按加工流程布置,注意排油烟,污水油污收集设计,防蝇防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垃圾收集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设于院区下风向处。 第二十五条 室内装修和其他要求

1、地面: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应便于清扫冲洗;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防静电;各病区走廊、病房地面用料必须防滑、柔软,有地灯设置。

2、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50 ㎜圆弧半径圆角。监护室墙面及地面防撞、无锐角、无可搬动物等。

3、台面: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

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5、医院建筑应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6、医院建筑应在院区及各建筑内配置信息导向标志。 五、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第二十六条 所有区域,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条件。所有区域的新风量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当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现行有关卫生标准时,应设置机机械通风系统。 第二十七条 冬季设置供暖设施,供暖系统的热源、设备选型应视能源结构、经济能力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如果不采用空调系统供暖,宜采用以热水为热媒的散热系统供暖。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

第二十八条 如果设置中央空调系统,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 六、给排水

第二十九条 医院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室内外给水和热水的干、支管应设检修阀门。 第三十一条 每个护理单元应独立设置开水器。

第三十二条 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处,应设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宜采用非接触龙头;小便器宜好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开关或感应开关。

第三十四条 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他用水尽可能不设地漏。各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

第三十五条 排水管上的通气管口不得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管道。 七、电 气

第三十六条 电源总开关应设在病区外,若病区末端配电箱,应将其安在护士办公室内,末端配电箱设置门锁。病房内其他地方禁止设置电源开关。

第三十七条 病区内淋浴热水器宜使用电热热水器,热水器在吊顶及墙壁内穿管暗敷。 第三十八条 在病区走廊、病房内应设置若干地灯。

第三十九条 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通信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病区、走廊及病房宜设置监视系统;教学医院宜设置闭路电视示教系统;防止无关人员或患者随意出入的场所应设置门禁系统。

第四十条 可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

第四十一条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时间大于30 分钟。

第四十二条 吸引、污水处理、中心供应、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应采用独立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 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 第四十四条 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墙处应密封处理。 八、医疗气体

第四十五条 各病房可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独立设置,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中心吸引站房设立应考虑清洁消毒及日常维修。 九、结 构

第四十六条 选择改造医院(病区)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抗震措施。新建医院(病区)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十、消 防

第四十七条 消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如室内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没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一、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 应急设置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的安全处理措施。 十二、其 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述及的相关专业要求,按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以上三种类型。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不宜超过100床。

第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状况及该地区现有精神卫生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三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除住院部应独立设置外,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用房及科研教学用房应与综合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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