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居集,减少游食者,二是提高对商人的赋税,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韩非子也提出限制商人的思想,认为商人是五虫之一。
好战尚武是法家的传统作风也是兵家的本性,这也很正常。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激战,在硝烟弥漫的时代,法家的好战尚武是他们使自己所处的国家求的生存以至发展壮大的方式。到战国后期,随着统一趋势的的日益明显,这就成了他们实现平治天下政治抱负所必须的手段了。
法家人物中大多兼是兵家,如李愧,吴起等人。古籍中记载吴起征战几乎是战必胜,吴起在哪国,那个国家就能取得军事胜利。世人对吴起的评价也非常的高。吴起的军事思想带有儒家德礼的色彩,认为争取民心至关重要,,这与他曾师从过子夏,曾子有很大的关系。而商鞅征战,其目表主要是魏国。商入秦不久,秦孝公就在他的建议下是魏国降。商鞅也因此被封为“商君”
法家人物倡导重农抑商,行好战尚武之事,实在是由不自觉到自觉为天下统一的政治抱负服务。春秋战国之际,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打破之后,中华大地上不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各国之间战斗不休。由于连年战争,统治阶级内部也出现了反战情绪,新兴地主阶级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统一天下。饱受战争之苦经常过着颠沛流离生活的人民更是厌战情绪高涨,他们迫切希望在统一的政权下过着安定的生活。于是,统一的思想在社会各个阶层涌现,但由谁来实现统一,却是历史的选择。关于这个问题,李斯有很深的认识,并且很快付之于行动。他通过比较得出,秦必将统一天下,他帮嬴政分析了利与弊,提出并六国,一同天下,得到了嬴政的宠信,从此,秦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开始了统一中国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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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君主集权和专制
君主专制和集权是法家所探讨的一个问题。先秦法家论君主集权,不同人物有不同的侧重点,商鞅重法,慎到尚势,申不害贵术,韩非则集前期法家之大成,融合法势术为一体,构成自己庞杂的法治思想大厦。
商鞅重法,要求君主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令制度,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同时,为了确立法令的权威性,他提出“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④”的观点。可见商鞅对法的重视,法的权威不但高于官吏而且高于君主,君主也应服从法令。
慎到的思想主要概括为尊君,商势,和重法,但他把权势放在首位,强掉权势就是尊君和重法的基础。他认为法令的制定是君主,执法的关键也是君主,只有尊君 才能使法令统一和得到贯彻。慎到的思想中最独到的是对君主权势的讨论。他认为,实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君主品德的高低或才能的低劣,而取决于君主权势的大小。君主只有握有权势,不论品德高低才能低劣,都能制服臣民。由此可知,慎到的尚势和重法实际上也是用法令制度来维护他所提倡的君主集权政体。
韩非所设想的君主集权政体形式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⑤为了建立和维护这种君主专制,他主张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坚决反对儒家的德治和尚贤,认为如果把治国的希望放在贤人身上,难免发生社会动乱,如果按法律办事,国有常法,即使是能平平的人也可以治国。势,是君主之所以能够君临臣民的根本条件,有势与无势,是君臣的根本差别所在。还认为,法是用来通知全体人民的工具,而术的对象则是群臣百官,是君主驾驭群臣,考察群臣的手段。由此可知“术”对维护君主专制反对臣下擅权的重要性。
④商鞅.《商君书.》.长沙岳麓书社.1990.第293页 ⑤韩非.《韩非子》.长沙岳麓书社.1992.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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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最大的共同点之一就是主张君主集权和专制,为此,他们提出一系列如法术势等加强君权的手段。不过我们应该看到法家们主张的是集权和专制,而不是万事独裁或垄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都强调将强君主的权力和提高君主的地位,但是其程度显然不一样。在法家看来,君主集权专制仍是法大于君,而君主独裁则是君主凌驾于法令制度之上。这是不一样的。
1.倡导重刑主义,主张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反抗
法家的重刑主义源于春秋时期的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的思想,主要打击守旧势力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法家经常推行的政策。其中以商鞅和韩非的重刑言论最多。
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人性“好利恶害”观点的人,又是最早提出重刑论的思想家。实际上法家的重刑主义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商鞅的重刑观点为:根据以刑去刑的逻辑,他认为,刑虽重是可以的,用重型去处置轻罪的人,轻罪者将要被处以死刑,那么重罪就不会出现。因而,商鞅认为,国家有了法律还有犯罪的人,一定是由于刑太轻的缘故,轻刑等于无刑。在主张轻罪重刑的同时,商鞅还认为专制国家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刑将于过,即对于那些没有犯罪事实,仅有犯罪动机的人实行惩罚,在他看来,如果仅仅把刑罚施于犯罪之后,则不能制止犯罪现象的发生,如果专制国家只是知道用赏赐奖励那些符合道义的行为,民众就将永远不会免于过错。因此,商鞅认为,应该是只要发现犯罪苗头就动用刑罚,而对于告奸的人则应该实行重赏。
而韩非则继承了商鞅的“重刑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并有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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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重刑主义,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当然这也反映了处于当时矛盾重重而又复杂的变革社会中的新兴地主阶级急于巩固自己统治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迫切心情。这一重刑主义也成为后来秦王朝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度,刑法治乱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重刑镇压却未必,相反还会走向反面。这也是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
五、法家人物的个人悲剧与其思想主张的矛盾冲突
1.商鞅车裂——行为与主张相悖
商鞅改革成果不小,贡献挺大,但是最终也未能逃脱死的命运。他的个人悲剧乃是自己行为与主张相悖的结果:首先他主张君主独裁却自己擅权。这一思想是不容大臣商量的,可是商鞅相秦十年,其权势已过秦王。其次,“法治”尚法不尚贤,但商君又提出论贤举能。加上商鞅不畏权贵,在变法过程中得罪了不少旧贵族势力,再加上小人的谗言,商鞅周围可谓是随时面临着被杀的危险。可以说,他的死是既偶然也包含着必然。
2.韩非遭鸠杀——法家人物内部斗争的结果
本是韩国贵族的韩非,虽然口吃,但善属文。韩非生活的韩国国力非常的弱小经常败北,于是他欲实行法治,但不得任用,但是其才华被嬴政所赏识。后来韩非遭到李斯、姚贾谗言,被下狱鸠杀。韩非虽死,但他的思想却成为嬴政、李斯治理国家,灭六国,一天下,建立一系列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有学者认为,李斯是商鞅学派的最后一位人物,为法家的务实派,在秦国当政多年。并且商鞅学派对秦地政局有极大地影响力。而初来乍到精通理论但不谙世事的韩非子却还书生气十足的批评秦政及商学派思想,而在百家异说的时代,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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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斗导致人身攻击甚至于肉体消灭并不足为怪。因妒才而起,到政见不合,加之当时李斯韩非两人政治地位的悬殊,嬴政对李斯的宠信,和他灭六国一天下不容有人阻碍的急切心情,李斯和要贾的谗言就成为韩非遭鸠杀的导火索。还非之死还与他倡言法术有关。 纵观法家人物的个人悲剧我们可以得出两点:
第一:法家人物的变法,是代表新兴地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向旧贵族夺权,目的是废除旧制度,建立新秩序,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这就必然要损害旧势力的各种利益,也就必然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由于旧贵族势力还很强大,他们不愿失去已有的权利,总是伺机报复,一有机会绝不放过,而肉体的消灭是人类最直接最彻底的报复方式。 第二:法家之立法,是代新兴地主阶级总头目国君而立法。而国君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把所有所有的人看成是欲捕的对象法家人物当然也不能游离之外。法网一设,法家个人便不能控制,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国君或当权者的利益时,就被利用来反捕自己,这样法家人物的悲剧便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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