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定(2015最新)(4)

2019-02-26 10:05

本规范将阳台划分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两类,其建筑面积不同: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计算1/2面积。

上面两图中的阳台均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计算全面积。

2、主体结构的判断

(1)砖混结构:通常以外墙(即围护结构,包括墙、门、窗)来判断,外墙以内为主体结构内,外墙以外为主体结构外。

(2)框架结构:柱梁体系之内为主体结构内,柱梁体系之外为主体结构外。 (3)剪力墙结构:情况比较复杂,分四类。

①如阳台在剪力墙包围之内,则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 ②如相对两侧均为剪力墙时,也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

③如相对两侧仅一侧为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半面积。如下左图 ④如相对两侧均无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半面积。如上右图。

(4)阳台处剪力墙与框架混合时,分两种情况:

①角柱为受力结构,根基落地,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 ②角柱仅为造型,无根基,则阳台为主体结构外,计算1/2面积 。

3、顶盖不再是判断阳台的必备条件,无论有盖无盖,只要满足阳台的三个主要属性(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都应归为阳台。 4、无论上下层之间是否对齐,只要满足阳台的三个主要属性,也应归为阳台 5、阳台的其他几种典型情况 其一、不因其名称而改变其阳台属性

上图中两个阳台都应视为由剪力墙包围的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 其二、主体内外结合的阳台,面积分别计算。

上图中阳台一部分在主体结构内,一部分在主体结构外,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柱外侧为界,上面部分属于主体结构内,计算全面积,下面部分属于主体结构外,计算1/2面积。 其三、附属于阳台可进出的花槽也计算面积。

右图中阳台为剪力墙包围的情况,属于主体结构内,应计算全面积。下面部分虽然设计为花槽,但与阳台间有推拉门,该花槽与室内相连通,具备使用功能,且满足阳台的三个主要属性,故应视为阳台,计算1/2面积(如花槽与阳台不相连通,则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其四、与阳台板连体的平台。

右图中结构底板上有两个用途,栏杆围护起来的部分为阳台,栏杆外部(图左侧)为设备平台。按规定,阳台应计算1/2面积,但设备平台不与阳台相连通,不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前端按结构底板外边线取定,左侧以栏杆外边线为界。栏杆左侧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其五、空中花园具有阳台属性。

上图中标注为“空中花园”的部分,根据阳台的判断原则,属于主体结构内,无论是否封闭,均应计算全面积。其他工程中,如发生类似入户花园等的情况,也按阳台的原则进行判断。

6、综上所述,判断阳台是在主体结构内还是在主体结构外,与以下四个方面无关:

(1)阳台与室内空间之间是否有隔断; (2)阳台是否封闭; (3)阳台是否采暖; (4)保温层做在哪里。

7、阳台在主体结构外时,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此时无论围护设施是否垂直于水平面,都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同时应包括底板处突出的部分。

8、如自然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时,主体结构内的阳台随楼层一样,均计算1/2面积;但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仍计算1/2面积,不应出现1/4面积。

20.车棚等面积计算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旧规范】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本规范与旧规范含义完全一致,仅将“永久性顶盖”改为“顶盖” 。

2、不分顶盖材质,不分单、双排柱,不分矩形柱、异形柱,均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顶盖下有其他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时,仍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顶盖下的建筑物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上图加油站下方有建筑物,其面积仍按A×B×0.5计算,建筑物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21.有幕墙的外墙面积计算

其一、幕墙作为围护结构情况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旧规范】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智能呼吸式玻璃幕墙(双层幕墙),两层幕墙及两层之间的空间共同构成外墙结构,因此应以外层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其二、幕墙作为装饰性的情况。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面积。

22.有保温层的外墙面积计算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仅计算保温材料本身(例如外贴苯板时,仅苯板本身算保温材料),抹灰层、防水(潮)层、粘接层(空气层)及保护层(墙)等均不计入建筑面积。

即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仍然是先按外墙结构计算,外保温层的建筑面积另行计算,并入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为:

(1)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

(3)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注意:1.“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是针对保温材料垂直放置的状态而言的,是按照保温材料本身厚度计算的。当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时,仍应按保温材料本身厚度计算,而不是斜厚度,见下图。

2.外保温层计算建筑面积是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如地下室等外保温层铺设高度未达到楼层全部高度时,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复合墙体(如下图)不属于外墙外保温层,整体视为外墙结构,按3.0.1条执行。

23.变形缝面积计算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旧规范】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与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如下图: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或局部连通时,其连通部分变形缝的面积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4.设备层等面积计算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层也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

2、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及检修马道的,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如右图:

25.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旧规范】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是指没有正常的出入口。即:通过门进出的,视为“连通”,通过窗或栏杆等翻出去的,视为“不连通”。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旧规范】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旧规范】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露台是指“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露台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旧规范】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下图中的上料平台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下图中的操作平台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棚; 【旧规范】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棚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1、结构柱应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2、台阶是“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1)台阶可能利用地势砌筑。

(2)台阶可能利用下部空间的,按建筑物屋顶计算面积。

(3)台阶也可能架空(起点至终点的高度在一个自然层以内)

3、由于楼梯是“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的建筑部件,故由起点至终点的高度达到一个自然层及以上的称为楼梯。

7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旧规范】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棚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旧规范】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本规范将“用于”二字调整为“专用”二字,即专用的消防钢楼梯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 当钢楼梯是建筑物通道,兼顾消防用途时,则应计算建筑面积。 问题:

以用材来区别计算面积是否合理?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见右图,即电梯轿厢直接暴露,外侧无井壁,不计算建筑面积。

2、如果观光电梯在电梯井内运行时(井壁不限材质),观光电梯井执行3.0.19条规定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3、本规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中未提“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计算建筑面积。

自动扶梯按3.0.19条规定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自动人行道在建筑物内时,建筑面积不应扣除自动人行道所占的面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1、本规范调整了语言顺序,将“地下人防通道”移至前面,无论是独立的还是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原规范容易理解为独立的地下人防通道。

2、取消“地铁隧道”。地铁隧道属于市政工程,不计算建筑面积非常明确,故本规范不再提及。

3、独立烟道属于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附墙烟道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见3.0.19条)。

4、独立贮油(水)池属于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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