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或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事项。
委托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受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6
日
附件三
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 (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 举办的民办 (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 (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 (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 (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 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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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第十一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选项: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八)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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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 (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由 同志担任,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9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 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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