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或选择: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 %比例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东城区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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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 。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向东城区教委提交清算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印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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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决策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决策机构名称为: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是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学校校内。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理事) 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推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校长、教工代表组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六条 董事会(理事会)董事(理事)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因故解职解聘的应免去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长(理事长)一名,董事长(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法推举产生。董事长(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办公室承办董事会(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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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长(理事长)召集。经董事长(理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董事不得委派代表,必须亲自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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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机构名称 变更事项 变 更 理 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 核准 机关 意见 办理情况: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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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许可证编号 变更后 单位盖章(校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