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志——水政篇(3)

2019-02-26 10:46

法 规 3 4 1 规 章 2 3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邯郸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 省政府 1998.01.01 1995.01.25 2003.11.28 省政府 邯郸市政府 1994.01.01 1998.06.06

第三节 历代水规

武安境内名河上、下游的各水渠,历代均有规约。据旧县志记载:“每因水不敷用,引起争端,涉讼斗殴,层见叠出,乡人忧之。爰于民国十四年(1925年),邑人焦卿云,联合有渠村庄,组织水渠联合会,公订章程,共同遵守,以解纠纷而息讼端,斗争稍戢。”当时礼区水渠联合会曾定规约10条。(1)立案(2)绘图(3)订册(4)保旧(5)增新(6)变动(7)罚金(8)任期(9)经费(10)权变。第7条规定:“各渠如遇水不足用,尽可呈请本会设法维持。若有偷毁上坝、侵占上坑、籍图利己者,一经查出,就该渠共浇之地亩,每亩罚洋1元,不服者送县究治。但上渠如有因挟嫌行为尽力壅闭或抛水无用时,亦得以上罚科之。”

建国初,川汇渠、名汇渠、川管渠均有水利法规 。1960年

阳邑川管渠旁立有石碑,上刻用水规章制度。1977年武安县革命委员会颁发了《关于灌溉用水管理制度的公告》,禁止任意拦渠挡坝、扒口乱水、私开闸门或渠内炸鱼、渠堤放牧和险段取土,并规定在主渠道50米以内不准放炮采石。若发现上述行为,人人有权制止,不听劝告者,报上级机关处理。水量分配和水费征收实行“以亩配水,以水计征,多浇地不多征费”的方法,用水单位要按分配水量组织浇地专业队,实行昼夜不停,小畦灌溉,小水细浇,严禁大水漫灌,若延误灌水期则过后不补。如有不执行计划,决口跑水,造成淹地漫路者,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以上记载的是1988年之前水规民约及县(市)政府规章,1988年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另章叙述。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水利管理

武安市水利管理工作在民国年间,县署设立水利支局,主管全县水利,民国十四年(1925年)各有渠村庄设立水渠联合会。解放后于1946年县政府设建设科,主管工业、农业、水利等。1949年县建设科下设水利推进社,主管水利推广应用。1955年设清化、阳邑、四里岩三个水利分会和贺进水土保持工作站。1957年县设水利建设委员会,1965年设水利局,同年10月设根治海

河指挥部,主管修筑黑龙港流域巨鹿县老漳河段洗口至苏家口河堤、河道。1966年县设口上水库施工指挥部,1968年水利局与农电局合并为水电局,1969年县设东风(即车谷)水库施工指挥部。1974年分设水利局。1975年县设水利骨干工程指挥部,主管全县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同时抓水利工业生产,为水利建设筹措资金,解决原材料问题。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从法制体系上为武安市依法治水、管水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武安水利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同年10月武安撤县建市,县水利局更名为武安市水利局。 1996年武安市撤销水利骨干工程指挥部,其管理职能一并归入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作。1998年10月撤销武安市水利局,成立武安市水务局,全市水利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了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2002年政府机构改革,市水务局更名为水利局。

武安水利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并随着社会和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与经济体制和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了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河道、防汛抗旱、山区人畜饮水、排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基础工作等管理机构,充实了管理队伍,制定和完善了管理制度,从组织体系上强化了管理功能。

实行有偿服务,依法合理征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从而积累资金,使水利经济不断壮大,满足部分管理资金需要,使水利工程逐步走上以水养水,自我维护和自我更新的良性循环道路,从资金来源上保证实施管理的可能。武安的水利管理正与整个水利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节 水政管理

武安水政管理工作历史上罕见记载,直至建国前也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实施水政工作,建国后至1965年水政管理主要分散在各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中进行。1965年武安县政府组建水利局后,水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加强。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同年,县政府即确定武安县水利局为武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990年10月,市水利局建立水政筹备组,着手开展水行政综合管理工作。1991年6月,经市编委批准,市水利局设立水政科,编制3人,由冯龙生同志任副科长,着重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1995年郭会治同志任水政科副科长,水政科增至5人。2006年尹增成同志任水政科科长。

水政科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

传、贯彻和实施;

二、制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协调水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有关科室组织其他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

四、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对全市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属市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市管河道、市管水利工程的水事纠纷,组织水事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案件进行把关审批,经领导签字后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负责处理水利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公务,参与水利行政诉讼;

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 七、负责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八、制定本局执法制度,规范各类法律文书,督导本局各项执法制度的实施,负责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的受理、调查、审报等工作。

水政管理机构的建立,从组织上保证了水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标志着武安市的水利建设和水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水、管水、保护水的道路。

1988~2008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多起,征稽水利规费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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