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的外购农药,按上年购买价计算。
6.棚架材料费:指进行温室育苗、作物防寒防冻、防晒等生产活动扎架搭棚所耗用的材料费用,如木杆、铁丝、竹架、草帘等费用支出。购买的按实际价格计算;自制的按当地市场价计算。此处不计算塑料薄膜、遮阳网开支。
上述6项,凡是外购的均可将实际发生的运杂费用计算在内。
7.畜力费:雇用畜力按实际支出计算费用:自养役畜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计算费用。 8.机械作业费:雇用机械作业按实际支出计算费用;自有农机作业均按当地市场平均价计算费用。
9.排灌费:指调查品种应分摊的排灌费用。外来服务(包括由集体统一组织的排灌)按实际支付的水费、排灌费计算;自有排灌设备比照外来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排灌费用应根据各种作物用水的实际受益情况进行分摊。此处不计排灌用工和排灌设施折旧。
10.燃料动力费:仅指进行农作物保暖或农产品烘烤等生产活动所消耗的煤、电、柴油、柴草等燃料动力支出,用于运输、耕作等的机械燃料费不应计入。
11.其它直接生产费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但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的其它直接生产费用。如保险费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等。
(二)间接生产费用:指与两种以上作物有关,需要经过分摊才能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1.固定资产折旧费:指生产用的机房、仓储用房及自建的农田水利设施等的折旧费,年折旧率统一定为10%。
2.初期生产费:包括统一秋翻士地(翻、压、耙、磨)和平整土地发生的费用支出。 3.小农具购置费:指当年购置小件农具、工具、用具等支出的费用。凡单价在30元以下的,在当年作物中分摊;单价在30元以上的,在购置当年和下年两年分摊。
4.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管理费包括农户从事农业经营管理活动所开支的文具、帐册和差旅费,以及上缴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费。其它费用包括生产性贷款利息、一事一议酬劳以资代劳款、一事一议筹资款等。
以上4项间接生产费用的分摊办法,除利息、一事一议筹资款和一事一议以资代劳款先按产值比重在农、林、牧、渔各业之间分摊,然后将农业应分摊部分按播种面积在各种作物之间分摊外,其余主要按各农作物播种面积分摊。
5.销售费用:指到市场销售农副产品所发生的运输、包装、广告、管理等费用。此项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在相应的作物上分摊。
五、劳动用工
(一)直接生产用工:指可直接计入某种作物的用工。 1.播种前翻耕整地用工(包括机械作业陪工); 2.种子准备及播种用工(包括育苗和秧苗管理用工); 3.施肥用工;
4.排灌用工(包括外来服务陪工);
5.田间管理用工(包括中耕除草、打药治虫、看护庄稼用工); 6.收获用工(包括机收陪工和收打入库用工); 7.初制加工用工; 8.其他直接生产用工。
(二)间接生产用工:指需在两种以上作物分摊的用工。
1.初期生产用工分摊:指与“初期生产费用”相对应所发的用工,两者分摊方法一致。 2.积肥用工:指积造农家肥所耗用的工日,按各种作物的施肥用工数量分摊。此项用工也可以折价计入直接生产费中的“农家肥”项目,但不能重复计算。
3.经营管理用工:指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用工,如购买生产资料用工、学习生产技术用工等。
4.一事一议酬劳:依照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劳行为。出人工的,按实际出工数计算;实行以资代劳的,可不计算用工,直接将出资额计在间接生产费中的“管理及其它间接生产费”项目下,避免重复计算。部分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投工投劳政策同时施行的,将两项合并计算。
5.其他间接用工:不能计入上述各项,又与农业生产有间接关系的用工。 以上5项,应按播种面积在各种作物之间进行分摊。
6.销售用工:指到市场销售农副产品所发生的用工,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入相应的作物。相互换工或临时雇工的,区别情况计入成本。相互换工管吃的,只计算用工量,不计算其他开
支。
六、标准劳动日:中等劳动力在一般劳动强度下工作一天的工作量为标准劳动日。具体折算方法,各地有所不同。现统一规定以当地的习惯算法为准计算标准用工数。
七、人工成本:指生产过程中直接使用的劳动力的成本。包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两部分。
八、家庭用工数量: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包括其家庭成员)直接劳动的天数。不包括租赁作业时由被租赁方提供的劳动用工。用工数量使用“标准劳动日”为计量单位。一个中等劳动力正常劳动8小时为一个标准劳动日。
用工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用工数量(日)=劳动用工折算成中等劳动力的总劳动小时数÷8小时
九、雇工费用、雇工天数、雇工工价:雇工费用是指因雇佣他人(包括临时雇佣工和合同工)劳动(不包括租赁作业时由被租赁方提供的劳动)而实际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支付给雇工的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招待费等。短期雇工的雇工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总额计算;长期雇请的合同工(一个月以上),先按照该雇工平均月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及福利费等)除以30天计算得出其日工资额,再根据其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劳动天数计算得到其雇工费用。
雇工天数是指雇用工人劳动的总小时数按照标准劳动日折算的天数。其计算公式为: 雇工天数=雇用工人劳动总小时数/8小时
雇工工价是指平均每个雇工劳动一个标准劳动日(8小时)所得到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和合理的饮食费、招待费等)。
雇工工价=雇工费用/雇工天数
十、家庭用工折价、劳动日工价:家庭用工是指生产者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与他人相互换工的劳动以及他人单方无偿提供的劳动用工。家庭用工天数是指家庭劳动用工折算成中等劳动力的总劳动小时数按照标准劳动日折算的天数。
家庭用工天数=家庭劳动用工折算成中等劳动力的总劳动小时数÷8小时
家庭用工折价是指生产中耗费的家庭劳动用工按一定方法和标准折算的成本,反映了家庭劳动用工投入生产的机会成本。
家庭用工折价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用工折价=劳动日工价×家庭用工天数
劳动日工价是指每个劳动力从事一个标准劳动日的农业生产劳动的理论报酬,用于核算家庭劳动用工的机会成本。
劳动日工价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某年劳动日工价=本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地上年每个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全年劳动天数(365天)
每乡村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乡村人口数÷乡村从业人员数(相当于2001年以前统计口径的乡村劳动力数)
十一、土地成本(流转地租金,自营地折租):土地成本,也可称为地租,指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中的成本,包括流转地租金和自营地折租。
流转地租金指生产者转包他人拥有经营权的耕地或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包括沟渠、机井等土地附着物)的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转包费、承包费(或称出让费、租金等)等土地租赁费用。
流转地租金按照生产者实际支付的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计算。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是指从转包费或承包费中扣除该土地应当承担的税金,统一收取的机械和排灌作业、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治等与生产相关的直接生产费用(税金及收取的生产费用应计入相应指标项目)后的余额。
自营地折租指生产者自己拥有经营权的土地投入生产后所耗费的土地资源按一定方法和标准折算的成本,反映了自营地投入生产时的机会成本。
自营地折租应主要参照当地土地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计算。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参照值选取顺序如下:
(1)第一参照值:当地转包他人耕地或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用于种植所调查产品或者种植与该产品收益相当的其它产品的中等水平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
(2)第二参照值:当地转包他人土地或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用于种植与所调查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差较大的其他产品的中等水平转包费或承包费净额,按产值比例折算后得到的数值;
(3)第三参照值:如果当地很少发生农用地转包或集体机动地承包现象或者已发生的现象不具有代表性,可以把本地区耕地承担的农业税水平(分摊到该品种上)作为参照值。
不收取农业税或者收取的农业税很少的地区,由市或省级成本调查机构根据全市或全省情况规定统一的自营地折租水平。
十二、生产成本:指直接生产过程中为生产该产品而投入的各项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劳动力的成本,反映了为生产该产品而发生的除土地外各种资源的耗费。其计算公式为:每亩生产成本=每亩物质和服务费用+每亩人工成本
每50公斤生产成本=每亩生产成本÷每亩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十三、总成本:指生产过程中耗费的资金、劳动力和土地等所有资源的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每亩总成本=每亩生产成本+每亩土地成本=每亩物质与服务费用+每亩人工成本+每亩土地成本
每50公斤总成本=每亩总成本÷每亩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十四、净产值:指产品产值减去为生产该产品而发生的全部物质投入后产生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净产值=产值合计-物质费用
十五、纯收益:指产品产值减去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全部生产要素成本后的余额,反映了生产中消耗的全部资源的净回报。其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产值合计-总成本 十六、成本纯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纯收益率
=
纯收益 总成本
十七、每百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计算公式为:
每百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每亩主产品出售价值 =
每亩主产品出售数量
×
100
× 100%
十八、每一劳动日生产的主产品产量和净产值。 计算公式为:
1.
2.
每一劳动日生产的主产品 =
每亩主产品产量 每亩劳动用工数
每一劳动日生产的净产值 =
每亩生产成本 每亩总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