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下葛自然村)(4)

2019-02-28 22:19

NHJH-2013-023 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下葛自然村)给排水及道路硬化工程招标文件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二节 简明协议书

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下葛自然村)给排水及道路硬化工程 工程承包协议

发包人: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宁海县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 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下葛自然村)给排水及道路硬化工程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决定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名称: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下葛自然村)给排水及道路硬化工程 二、工程内容:给排水及道路硬化等工程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整。 五、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 月 日(以开工报告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

若实际开工日期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后,则以甲方正式批准的实际开工之日为准。非甲方原因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日500元累计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天的按天计算),其极限为履约保证金总额。 六、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项目由甲方委托专业人员验收,竣工验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达不到以上要求应按合同价的1.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因不合格而采用的补救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并按合同价罚5%,无法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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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负责全部返工,并加罚合同价的10%。 七、安全生产: 工程安全要求:合格。

本工程因属包工包料工程,必须安全生产,若有安全事故,和(或)造成的工料损失与其他任何损失,概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项目负责人:

九、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如材料、设备因设计变更发生变动,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或标底预算价格进行价差调整,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不下浮。

由甲方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减,其工程数量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审核后报甲方批准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3.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则由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2%结算。

甲方提供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洽商单引起工程数量增减,除以下情况外,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凡工程数量增加超过招标数量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超过20%以上部分,则由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2%结算。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20%以上部分,该部分结算单价参照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12%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暂定价部分按甲方在市场调查基础上确定的签证价结算,其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不下浮。

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取费定额计取部分):按投标报价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均不做调整(不含暂估价项目)。

本工程如提供品牌的材料(设备)确需变更需经甲方同意,其变更后结算办法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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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时的信息价或市场调查签证价,与本次招标预算中的价格进行价差调整,该价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不下浮。

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取费定额计取部分):按投标报价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均不做调整(不含暂估价项目)。

施工技术措施费(按预算定额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办法结算。

人工费根据《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的通知》(宁发改[2008]60号)。 未尽事宜按宁政办发[2007]16号《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执行。 十、竣工结算办法

工程量按实计算,原有工程量清单按投标人清单结算,如有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以上第九条确认。 十一、付款办法:

给排水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的40%,道路硬化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的6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部门审定后,除留质量保修金外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不计息)。 十二、竣工验收

1.当本工程满足以下条件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要求验收工程:①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完成;②圆满地通过了各单项工程的检查和验收;③有经审核后完整的竣工资料。

2.本工程竣工经乙方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向甲方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待甲方组织验收通过后,方能作为最终验收合格。

十三、质量保修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的5%。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进入保修期后,如未发生保修责任事件,质保期满28天内退回保修金;如发生保修事件,退回保修金时间顺延一年,直至保修期满。保修期内保修金不计息。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的工程保修内容以本工程的发包内容为准。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其他规定:

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开工报告。若乙方未按此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推迟付款时间。

2.乙方未按上报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报表施工,又不向甲方及时汇报和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合同价的5%),甲方可从应向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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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调整工程进度,但施工总工期不得超过投标工期。

3.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提交相应施工资料,施工资料应按系统、规范、有序的原则和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装订,经甲方审核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施工资料作为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4.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进行发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承包合同。发包人可视情况没收部分或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未履行质量、安全承诺的、由于施工单位延误合同工期的。

6.争议解决:有关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本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肆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甲方叁份、甲方壹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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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如下: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下葛自然村)给排水及道路硬化工程 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宁海县大佳何镇葛家村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询价、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不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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