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

2019-03-01 09:4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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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农业委员会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省安监局 省法制办 省纠风办 省农机局

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06〕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源头管理,完善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配载监管机制

(一)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可以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进行检查。

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信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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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制造、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把车辆合格证审批关。坚决查处违法生产或改装企业及产品,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车辆,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规生产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三)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交通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

工商部门牵头,联合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定期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

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货运车辆的检查,定期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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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由公安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四)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凡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济和信息化、质监部门。

农机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机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二、强化执法管理,完善超限超载固定检测和路面检查控防机制

(五)货物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轴荷,不得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拒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货运企业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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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提交当地政府进行查处。

(六)建立健全超限超载运输监控网络。交通部门要根据通道控制与区域控制、路网控制与节点控制、固定检测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特别是要加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入省通道和长江公路大桥等重要节点的控制。其中,原二级公路撤销的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改建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与公安治安卡口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完成省、市治超站治超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要改进治超手段,配备先进的巡查、检测、监控、执法、取证、清障设施设备,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

治超检测站点应认真履行超限超载检测职责,同时做好本区域货源企业装配载的检查。治超执法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一类站点不少于40人,二类站点不少于30人。具体站点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确定。

超限超载必须依据合格设备检测的数据认定。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核发使用合格证。

(七)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部门要明确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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