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2)

2019-03-01 09:41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按照全国集中治超统一标准进行处罚。交通部门应大力推行区域联动治超执法,查处绕行和长途过境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定期开展异地检查执法,消除路面超限执法盲区;采取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联动执法方式,实施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运输车辆入口阻截、就近卸载或劝返控制。

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正式出台前,继续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确定的车辆(含变型拖拉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变型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

交通、公安部门应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一经发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由公安部门对其记分扣分。具体记分扣分按下列标准执行:超限或超载10-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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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三次(含)的,由交通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累计达到六次(含)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

(九)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以上的车辆行驶本省道路,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交通部门应做好车、货总质量及承运车型的审核、沿线公路技术状况的勘查、桥梁承载能力的核准,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货安全。

鼓励乡道、村道管养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规范的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三、强化经济调节措施,完善经济制约和政策引导调控机制 (十)加大对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经济调节力度。正常装载质量部分收费标准不变,超限部分加价计收通行费。即:将原超限30%(含)以内部分,按照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改为加价计收通行费,其他超限部分政策不变。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货车计重收费超过有关超限超载标准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告知车主就近到停车场自行卸(驳)载;超过超限超载标准30%以上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路政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接到信息应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继续行驶公路。

(十一)强化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经行驶在公路上的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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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抄告有关监管执法机构。

(十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交通或公安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公路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对行驶未实施计重收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可依照《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苏价服〔2007〕397号)收取赔(补)偿费。

(十三)各级政府应制定扶持政策,鼓励运输企业进行运力结构调整,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交通、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执行对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区分不同类型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其收费标准随着吨位的增加线性递减,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四、强化治理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十四)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制。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拼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未按超限管理要求实施检查、检测、驳载、处罚,未对货运及货物站场经营者车辆配载进行有效监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证,未对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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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公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依法处理无证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辖区工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为货车生产制造企业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对变型拖拉机生产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目录管理和进行登记、发放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农机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对辖区内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企业监管、查处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农机、工商、质监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或监管职责的,追究该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

(十五)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核实报告通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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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负有管理或监管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

(十六)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查到底,对治超源头监管、路面执法责任追查到人。责任倒查由各行政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对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未履行超限超载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处理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和治超办备案。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应会同治超办,责成主管部门重新研究处理。

五、强化治理基础管理,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十七)各地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完善政府主导的治超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为辖区治超责任主体,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根据治超工作需要,省治超领导小组增加相关涉农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调整并加强治超领导小组,切实承担起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

(十八)各级政府要将治超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交通部门应安排治超专项经费,保障治超站点建设、装备配置、专项整治需要。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治超宣传工作,对重大活动、重要案件,应当协调媒体统一口径,有重点进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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