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复议
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部分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未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未经科技部认可;
5.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0 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书面提出申请复议意见,报科技部批复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补充,在6 个月之内重新准备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报科技部批准后再次组织验收。若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专项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专项研究成果要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益技术服务,实现全社会共享。对成果扩散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技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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