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管理的宣传(两个通告、一个管理办法) 通告一、《关于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及人力三轮车、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城区正常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四川省城市市容和坏境卫生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电动三轮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
形尺寸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
二、 中心城区电动三轮车禁行区域:眉州大道以南,铁环路、一环
路、一环西路以东,一环南路以北,湖滨路以西(含以上道路)。 三、 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车辆购
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其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对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给予最高200元的罚款。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 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
交通运管部门将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给予最高2000元的罚款。
五、 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城管行政
执法部门将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实施处罚。
六、 对已取得中心城区人力三轮车合法营运资格,驾驶电动三轮车
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查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
七、 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告二、《关于取缔非法安装动力装置三轮车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规范眉山城区三轮车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境内严禁生产、改装、销售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二、眉山城区严禁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发布10日内,安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主自行整改,拆除动力装置。逾期未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扣,强制拆除
动力装置。
四、拒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眉山市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眉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眉山市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眉山市城区岷江一、二桥以西,桃园路以北、成昆铁路以东、太和收费站以南区域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
第二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东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从业资格证的核发;市城管执法、交通运政部门、东坡区政府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三轮车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营运监督和管理
工作。
第四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定向定量控制,实行一年一核发,一户一车、一人一证管理。控制数量及方式,由东坡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交通管理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坚持方便于民,规范管理。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营运牌证、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外观标志、统一遮阳雨篷、统一安全标识。 (六)凭从业资格证购买的人力三轮车责任综合保险凭证。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由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参加的东坡区三轮车行业协会,并在东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划定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行时间、车辆、区域和路线。
第十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资格证和行驶证、照,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从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取缔经营资格,注销或收回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 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服从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劳动保障、交通运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
(二)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
(三)随车携带营运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 (四)不得涂改、伪造营运证照。 (五)不得出租、转借、转让营运权。
(六)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在规定地点停车候客,车辆停放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七)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安全行车。不得酒后驾驶、欺行霸市、强行拉客。
(八)不得擅自设置车身商业广告。 (九)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二人。
(十)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安装、使用动力装置。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无证人力客运三轮车在眉山市城区运行,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严禁机动三轮车(含老年车)在眉山市城区营运,违者由交通运政部门依法查处。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运三轮车,违者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转让、转借客运三轮车号牌和从业资格证照的,处以50元罚款。
(二)涂改人力客运三轮车号牌和从业资格证照的,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