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村镇用地分类 3.2 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GPCZ1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GPCZ102的规定。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3.1.3GPCZ31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 表4.2.1 的规定分为五级。
4.2.2 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 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 表4.3.1 的规定。
4.3.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3.3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4 建设用地选择
4.4.1 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4.2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
4.4.3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4.4 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片段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片段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的地下采空区。 4.4.5 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5 居住建筑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5.0.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0.3 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0.3.2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5.0.4.2 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0°。
5.0.4.3 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
5.0.4.4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
6 公共建筑用地
6.0.1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 表6.0.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