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4)

2019-03-02 23:09

9.1.1 给水工程规划中,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9.1.2 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9.1.2.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和估算。

9.1.2.2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乡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9.1.2.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2.4 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9.1.2.5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9.1.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9.1.4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量充足,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2. 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优先选用地下水;

3. 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9.1.5 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干管的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分散式给水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2 排水工程规划

9.2.1 排水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

9.2.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并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9.2.2.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9.2.2.2 生产污水量及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9.2.2.3 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2.3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9.2.4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9.2.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迳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

9.2.6 分散式与合流制中的生活污水,宜采用净化沼气池、双层沉淀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集中式生活污水,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村镇的下游,靠近受纳水或农田灌溉区。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3 供电工程规划

9.3.1 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9.3.2 村镇所辖地域范围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

9.3.3 供电电源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县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的建设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9.3.4 变电站出线电压等级应按所在地区规定的电压标准确定。 9.3.5 供电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公路、村镇道路布置; 2. 宜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

3. 线路走廊不应穿过村镇住宅、森林、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4. 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 5. 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9.3.6 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确定。 9.3.7 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4 邮电工程规划

9.4.1 邮电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9.4.2 邮电设施的规划应依据县域邮政、电信规划制定。

9.4.3 邮政局(所)的选址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 9.4.4 电信局(所)的选址,应符合下规定: 9.4.4.1 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 9.4.4.2 应设在用户密度中心。

9.4.4.3 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

9.4.5 电话普及率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百人拥有的电话机部数。 9.4.6 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4.6.1 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9.4.6.2 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9.4.6.3 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5 村镇防洪规划

9.5.1 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防洪规划,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邻近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防护对象的村镇,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9.5.2 村镇的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

9.5.3 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镇,当根据防洪规划需要修建围村埝(保庄圩)、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宜符合 表9.5.3 的规定。

9.5.4 在蓄、滞洪区的村镇建筑内设置安全层时,应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以上,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裕高度。

表A.0.1 村庄用地计算表

A.0.1 村庄用地计算表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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