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二、论述或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在张某家中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是传来证据。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属于直接证据。乙向公安机关检举的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所以属于传来证据。 2. 答:(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事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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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3)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l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
出题人:成飞 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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