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不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涉及到的合同执行到位。各公司、部门必须将合同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凡是执行不到位或没有执行的内容,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发函给法务部,同时提出解决办法,由事后诉讼变成事前解决问题。
2、合同的履行情况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监督。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业务部门总结上报。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执行部门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将问题反馈给合作单位并要求整改,必须取得合作单位书面确认或有效回执。
4、强调执行施工类合同合同条款中的工期和质量问题,若未按阶段工期完成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标准,坚决不予请款,并要求施工单位自行签署违约的事项及自动暂缓进度请款的意见,直至赶上工期再申请工程款。
5、在审核请款单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6、各部门、各公司必须严格把关,各审核部门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请款要坚决予以返回。
7、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合同执行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传真后,应及时审阅并分析、制定对策,并向法务部反馈(书面签证应视情况以周或月为单位向法务部反馈,来往信函、文书2日内,传真1日内向法务部反馈;特殊情况随时反馈)。
8、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随时记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形成的相关记录必须保存完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与合作方沟通,必须留有书面证据。对合作方发出的通知或函件,必须向合同签约主体发出;直接送达的,必须由该签约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有相应授权的代理人签收,发特快专递的,必须按合同中约定的通知地址发出。
9、建立、强化合同逾期提前处理机制。各执行部门必须熟练掌握合同,结合业务特点和合同约定的工期/交货期,切实加强对工期/交货期的监控力度。合作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将影响工期/交货期或从专业角度判断合作方怠于准备或进行某些工作有可能影响工期/交货期的,执行部门必须于可能受影响的工期节点前或可能受影响的交货期前上报书面情况说明及解决建议。 书面报告应包括:
(1)合同签订时间和编号; (2)合同相对方名称;
(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怠于准备、进行某项工作的真实情况; (4)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5)对工期/交货期可能的影响及判断依据; (6)合作方对此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7)监理方对此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如有); (8)执行部门已采取的方法和已收集的证据;
(9)执行部门解决建议和方案(应包括需配合工作及要求)。
书面报告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按集团主管副总裁明确批示的方案执行,并应于3日内反馈执行的结果及完善措施。
10、强化责任划分及证据落实机制
(1)对于工期逾期的问题,项目部/工程部必须认真落实原因、分清责任。发现工期逾期或合作方怠于履行义务,应于1日内与监理(如有)、合作方讨论原因及解决措施。项目部/工程部应落实合作方向我司及监理(如有)提交书面的原因说明、解决方案和赶工措施。项目部/工程部必须在上报的书面报告中客观分析原因、划分责任;必须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收集工作按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强调项目部/工程部应于讨论当日联系法务部主管非诉部长说明情况及证据收集计划,法务部主管非诉部长必须及时指出收集注意事项和要点)。对于我司因素影响工期的,项目部/工程部应明确影响的天数并在书面报告中如实反映;
(2)施工或供货单位进行维修,执行部门应落实维修质量,保证报修人满意并签字确认。如维修时间或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执行部门应要求维修人签字确认不符的事实;
(3)施工或供货单位拒绝维修或不进行维修,执行部门应在约定维修时间后及时向施工或供货单位发确认函,要求施工或供货单位对未维修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函要求施工或供货单位委托代理人签收或发特快专递。签收应核实笔迹与授权书上一致,特快专递应保存回执;
(4)执行部门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前,应对需维修部位以照片、录像、公证(如问题较大)存证,由法务部确定证据效力后方可维修。委托他人维修的须签订维修合同;
(5)维修后,执行部门向施工或供货单位发维修费用的确认函,确认函要求施工或供货单位委托代理人签收或发特快专递。签收应核实笔迹与授权书上一致,特快专递应保存回执。签收件原件或特快专递回执原件转财务部,由财务部按合同约定扣款; (6)《质量保修制度》中约定回访责任的合同,执行部门应在施工或供货单位回访时要求施工或供货单位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施工或供货单位已经确认无误的,报修通知录音、问题证据、确认函回执等执行部门整理后存档即可。施工或供货单位未能全部确认的,执行部门将未确认问题的报修通知录音、问题证据、确认函回执经法务确认效力后,原件转财务部执行扣款,复印件责任部门、法务部各存一份; (7)《质量保修制度》中不要求回访的,比照前款中未能全部确认的情况执行。
4.1.9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合同确需变更的,合同交接前由合同签订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法务部、各相关审核部门审核,总裁核准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书面协议;合同交接后由合同执行部门写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法务部、各相关审核部门审核,总裁核准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书面协议。任何关于变更的书面协议中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该变更对合同期限、合同价款有无影响。
(2)合同确需解除的,由合同签订部门(合同交接前)或合同执行部门(交接后)提出建议、提供全部相关资料、证据,经法务部、各相关审核部门分析解约原因、依据、证据后,上报总裁。总裁批准解除合同的,由合同签订部门办理。
2、合同解除或中止,必须及时收集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须依前款所述变更及解除程序,签署确认书或备忘录。未经公司批准同意继续履行中止的合同,或中止合同继续履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按公司规定考核,并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4.1.10信息汇总和反馈
1、各公司、各部门每月以分公司或部门为单位,汇总当月(自上次汇总日前三天至本次汇总日前三天)合同签订情况,经分公司总经理(适用于分公司)、集团主管副总裁(适用于集团)核准后转法务部。
(1)集团各部门、商业公司、酒店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11日(遇节假日顺延),芳烃、乙烯、经营公司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
(2)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需标明该月已签订合同名称、所属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编号、甲乙双方主体、合同生效日期、是否为我司范本合同、合同是否已交接合作方及交接对方时间、合同是否已内部下发、签订部门。汇总表格式如下: 项合签合同是否为序目 合同 合同 同甲乙是否内是否外交接 订生效范本合号 名名称 编号 金方 方 部下发 部交接 时间 部日期 同 称 额 门 2、各公司、各部门每月以分公司或部门为单位,汇总当月(自上次汇总日前三天至本次汇总日前三天)合同履行情况,经分公司总经理(适用于分公司)、集团主管副总裁(适用于集团)核准后转法务部。
(1)集团各部门、商业公司、酒店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11日(遇节假日顺延),芳烃、乙烯、经营公司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
(2)供货及供货安装类合同、施工及技术服务类合同应分别汇总:
A:供货及供货安装类合同需注明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编号、甲乙双方主体、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具体日期、是否已到货(安装),是否逾期(天数)、是否已发函、我司应付款时间、我司是否已付款、我司付款是否已逾期(天数),其他、合同签订责任人。汇总表格式如下: 部 月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供货及供货安装类合同) 合其约定是付款同项合合合是否是否他供货是否应付否是否执序目 同 同 同甲乙已到逾期违(安已发款时已逾期行号 名名编金方 方 货、(天约装)函 间 付(天责称 称 号 额 安装 数) 情时间 款 数) 任况 人 B:施工类(含技术服务类)合同需注明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编号、甲乙双方主体、施工工期、施工进度是否逾期及逾期(天数)、是否已发函或留有证据、我司应付款时间、我司是否已付款、我司付款是否已逾期(天数),质量及取证情况、索赔情况及依据、合同签订责任人。汇总
表格式如下: 部 月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施工及技术服务类合同) 是否质合施工已其是付款量同项合合合施进度发索赔他应付否是否及执序目 同 同 同甲乙工是否函情况违款时已逾期取行号 名名编金方 方 工逾期或及依约间 付(天证责称 称 号 额 期 (天留据 情款 数) 情任数) 有况 况 人 证据 3、合同执行责任人需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往来文件(包括传真)、函件、相关证据材料等留存,一并存入合同执行档案中备查。 4、合同履行结束(或终止、解除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合同履行详细情况、所有证据材料明细(需列明证据来源、形成时间、原件存档部门等)等材料系统整理,上报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分公司总经理(各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需先将材料转法务部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集团主管副总裁。
5、由于对方责任使我司权益受损时,合同执行部门应立即收集证据、向法务部等合同监督部门反馈以便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1.11合同监管
1、集团及各分公司行政部、财务部、造价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秘书室、信息部等职能部门为合同履行的监督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从各自专业、分工对合同洽谈、签订、交接、履行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2、对违约情况或可能影响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的各种事件,集团全体员工均有权利及义务及时向合同监督部门反馈,合同监督部门必须及时落实相关情况并分析上报或督促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情况及解决方案。
3、财务部应把好合同结算关,在结算前应征求各合同监督部门意见;各监督部门发现履行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反馈财务部。
4、合同洽谈、签订、交接监管 (1)法务部接到各公司、各部门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后,及时掌握集团合同签订情况,核查各公司、各部门是否按公司规定权限签订、审核合同,合同交接是否及时、全面,于1日内上报核查情况。 (2)法务部审核合同、合同修改对比表、合同审批流转表、各公司各部门汇总表时,发现合同签订部门存在下列问题的,法务部有权直接要求签订部门按公司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A:对合同偏差未列全、修改对比表所列修改与合同文本不一致、合同表述与领导批件不一致且无说明和其它批示意见;
B:各审核部门所提意见未列全、未按审核部门意见修改而无回复意见;
C:合同明显前后不一致、数字大小写不一致、计算错误、错别字过多(超过5处); D:提供空白合同、未填写内容合同转审(要求法务部确认使用该范本是否正确的除外); E:请印合同合同附件不齐、资质文件不齐、缺少授权人签字、缺少印章且无特别说明; F:审核部门提出的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或风险点未全面交接给执行部门。 5、合同履行情况监管
(1)法务部接到各公司、各部门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后,根据上报问题及证据,核查是否及时留取证据、证据效力情况,对效力有瑕疵的问题提出补证建议和要求,于3日内上报核查情况;如证据在在瑕疵或遗漏,同时以工作联络函的形式要求合同执行部门补证。
(2)法务部各个主管非诉部长及科员针对所管辖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两个及以上合同,并搜集相关资料及证据、检查合同执行责任人个人档案留存情况。
A:集团、商业、酒店抽查重点:合同填写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印章是否无误、合同期限、运营情况、管理情况、存在什么问题、证据留存情况等,可对合作单位进行回访。
B:地产、物业抽查重点:合同交接情况、工期履行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存在什么问题、证据留存情况等,可对合作单位进行回访,与合作单位项目经理进行沟通。
C:芳烃、乙烯、经营公司抽查重点:合同交接情况、合同期限、合作情况、服务情况、存在什么问题、证据留存情况等,可对合作单位进行回访。 抽查后,法务部两日内将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不足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各分公司总经理及总裁,如需补证的同时制定工作联络函,经总裁批示后转业务部门执行。
(3)合同执行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务部审核、抽查工作,指定直接责任人配合准备资料、联系合作单
位。法务人员对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执行部门上报的汇总表、转法务部的其它资料不符的,告知各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须于1日内上报情况说明。法务部抽查出书面报告不实、不全或证据收集不及时、未收集的,由主管副总裁在会上明确对部门经理的处理意见及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务部抽查出工期/交货期逾期(或可能逾期)情况而执行部门未按规定上报书面报告的,部门经理按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必须于会后1日内补报书面报告;如因此影响总工期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由执行部门经理、执行部门主管领导直至集团主管副总裁承担全部责任。
6、函件、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审核
(1)法务部在函件、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审核过程中发现合同执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问题,有权利并有义务要求合同执行部门补充资料、证据、说明情况,按合同履行抽查发现问题的程序、标准处理。
(2)法务部在审核函件、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过程中,发现文件存在下列情况的,可直接要求制定部门按公司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A:引用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时间、相对方名称有误; B:文件体现的情况与后附报件不一致; C:文件缺少附件;
D: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报审、报批、请印。
4.2证据管理规定
4.2.1证据收集
1、集团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收集工作进行配合。
2、证据收集工作具体分工为:合同履行部门为证据收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法务部、财务部、预算部(涉及工程造价)等配合部门为第二责任部门。 3、证据收集原则为全面完整、及时准确、保证效力。
4、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照片等。书面证据要保证签字清晰,能够保存,铅笔签字、传真件等难以保存的证据需进行补充。录音录像、照片要有其它证据相配合,不能单独使用。
5、书面证据要求条理清晰,语言简炼,合同条款引用正确,要求事项明确,符合合同约定,各方签字有效;录音要求双方主体明确,时间明确,录音清晰,对方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6、函件、资料发放时,应核实签收人是否有权签收、确认。如对方是单位,签收人应有单位的授权且授权权限适合签收相应函件;如对方是个人,应由本人签收。以邮寄形式发送的,收件人必须为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地址必须与合同内约定地址一致,详情单上必须写明邮件的主要内容。
7、合作方以邮寄形式向我司送达函件、资料的,详情单上未写明邮件内容的,必须落实准内容才能接收(已有纠纷或已有相关批示的不得接收);详情单上已写明内容但可能涉及纠纷、对方取证的,须与法务部法务经理或非诉副经理联系,结合法务部意见报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同意后方可接收。 8、发票、资料等材料接收
(1)邮寄提交:凡合同相对方以邮寄形式向我司提交发票、资料等合同约定的材料,接收材料的部门相关经手人须第一时间核对快递上时间与材料开具时间。如材料开具时间与快递上显示的快递发送时间一致,经手人在上报材料时需在报件中明确标明合同约定的应提交时间、材料开具时间、实际收到时间,并附快递的详情单。如材料开具时间与快递上显示的发送时间相差48小时以上,且快递封面上并没有列明快递材料的详细内容,则经手人需在两日内取得相对方确认。经手人上报材料时除按上述要求标明合同约定的应提交时间、材料开具时间、实际收到时间,并附快递的详情单外,还应附确认函(如确认函因邮寄原因不能上报原件的,可先报传真后补原件)。对不能在时限内取得相对方确认的材料,应书面要求相对方更换。
(2)直接送达:凡合同相对方以直接送达的形式向我司提交发票、资料等合同约定的材料,接收材料的部门相关经手人必须立即将发票复印,在发票复印件及资料背面盖上接收时间确认章,要求对方送件人填写提交时间并在经手人后的第一栏签字。接收材料人必须确认填写的提交时间详细无误(必须年、月、日均齐全正确)、签字的经手人为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人(如不是代理人需持合同相对方授权书)、笔迹与合同和授权书中一致后方可接收材料(如资料不能在背面盖印,应打印出详细的明细,在明细上盖印、签字)。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发票,不得接收;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技术资料等,除非经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同意不得接收,经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同意后接收的必须在三日内补齐、达到标准。材料接收时间确认章上的签字需报法务部审核确认。 9、发票、资料上报审核
材料接收部门必须于两日内将材料整理上报,接件部门必须确认上报材料符合下列标准方可接件(法
务部接件审核除外):
(1)附快递详情单的报件,必须按4.2.1中第8条第(1)款注明各时间。凡开具时间与快递上显示的发送时间相差48小时以上,且快递封面上并没有列明快递材料的详细内容,必须附确认函,必须有法务部对证据的确认。
(2)未附快递详情单的报件,必须每份材料或材料明细上均已盖接收时间确认章,所有材料接收时间确认章上的时间必须一致,必须有法务部对签字的确认。 10、发票、资料提交时间确认的相关责任
材料接收部门未按规定接收材料或材料明细不详细导致无法判断接收内容的,接收人按公司规定考核,并必须在三日内补救完成。无法补救的,接收人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部门经理承担领导责任。如因材料接收部门未按规定接收给公司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2.2证据整理和分析
1、合同履行相关进度确认、质量确认、工程整改要求等书面证据按不同合作单位为标准分类保管。 2、针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证据、分析意见等,应在该合作单位的档案中单独分列。
3、各业务部门负责证据的整理、分析、上报解决方案和建议;证据整理分析需法务部出具意见或建议的,按法律咨询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未经法务确认,业务部门、其他配合部门不能随意判定相关事项的法律性质(如是否违约、合同是否无效等),禁止以主观臆断的法律性质为基础上报解决方案和计划。 4.2.3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涉及公证、评估、鉴定的,法务部、技术部或项目组给予配合。需配合部门应以工作联络函形式说明配合要求,经该部门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批准后转相关部门配合;情况紧急的,可由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秘书直接通知相关部门配合。
2、法务部、技术部或项目组的配合工作仅限于根据业务部门的情况说明,协助联系相关公证机构、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审核完善对上述机构提交的情况说明、申请。证据保全工作整体由业务部门组织并对保全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4.2.4证据保存
1、证据保存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2、业务部门在取得原始证据后,应当在1日内上报法务部、技术部等配合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效力。如证据无问题,上报存档。全部证据的复印件转法务部存档。
3、如业务部门未及时取得有效证据,应在2日内负责补充证据,同时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如证据无法取得,进而对公司造成损失,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
4.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3.1总则 1、本规定所述知识产权是指集团及各公司、各部门员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根据法律法规应由集团及/或各公司取得或享有的知识产权、根据合同或其它约定应由集团及/或各公司取得或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1)著作权 (2)商标权
(3)企业名称及标识 (4)网络域名专用权 (5)专利权
(6)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操作方法等其它知识产权
2、集团知识产权管理以侵权防范和处理为主要内容,加大自有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力度,以实现集团品牌价值的保值、增值为根本目标。
3、本规定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公司、部门。 4.3.2知识产权归属
1、集团员工为实现工作任务、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等创作完成的成果知识产权由公司所有。创作人和主要参与人有署名权。
2、其它单位、个人开发、设计、提供、共享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在合同中约定,按合同约定划分,原则为:
(1)合同范围包括图纸设计、软件程序开发、勘察检测、广告制作等的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归我司所有,创作者只有署名权和参加评奖权(需经我司事先同意)。
(2)合同标的本身属于或所附带内容中含有软件、程序、设计成果、音乐作品、影像作品等的供货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提供方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并授权我司使用。
(3)技术转让、品牌代理等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提供方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并授权在一定地区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