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范围内我司对技术、品牌有专有使用权。
(4)凡在成果基础上可能继续开发、再创作的,在合同中应约定我司在对方提供成果基础上自行开发、创作所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我司所有。
3、知识产权归属未约定或未按本条2款原则约定的,必须报总裁批准。 4.3.3知识产权取得及使用
1、员工为实现工作任务、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等创作完成的成果,由员工本人申请,公司确认。
2、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专用权、企业名称及标识等由公司指定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后取得。 (1)集团及各公司商标注册事宜由集团行政部及各公司行政部提议,各行政部需明确拟申请的商标、提供拟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准形式、含义说明、拟使用范围,经各公司总经理(各公司)、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批准后转法务部。法务部根据行政部提供资料、商品分类表等制定申请方案,报总裁批准后,按法定程序申请注册。
(2)专利权、网络域名专用权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方案、报总裁批准后,按法定程序申请;法务部提供协助。
(3)企业名称核准、使用由各行政部按法定程序办理,标识系统建立、管理由集团策划部负责。 3、公司知识产权使用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经总裁批准后严格按被确认、批准、许可的内容、标准、范围、时限使用。 4.3.4侵权防范
侵权防范包括我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我司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两种情况的防范工作。侵权防范工作的原则是事先防范、注意监督、处理及时、避免损失。 1、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侵权防范
除总裁特别批准外,公司购买、委托开发、使用的软件,必须具有软件或其他设备供应商的权利证书或权利授权许可文件、未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证或声明。
软件购买、委托开发、使用部门负责保证上述文件齐全,电脑部负责审核文件所述内容技术上是否与软件内容、范围一致,法务部负责审查上述文件内容表述上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形式审查上述文件是否印章齐全有效。
(2)广告宣传中的著作权侵权防范
1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作品,必须保证所用图片、文稿整体及主要部分我司被授权商业使用或为我○
司的原创作品,如使用具体人物形象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的授权。
2委托他人制作的广告宣传作品,必须具有作者原创声明、创作记录、职务作品作者授权使用的声○
明或合同,或书面授权文件;如使用具体人物形象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的授权及已缴清相关费用的证明。
策划部负责保证上述文件齐全、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法务部负责审查上述文件内容表述上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形式审查上述文件是否印章齐全有效。 (3)集团网站中的著作权侵权防范
1策划部向电脑部提供的网站内容中不得包含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图片、文稿。 ○
2电脑部在集团网站中不得设立指向明知载有侵犯著作权的网站的链接,发现网站上有非法链接,○
应立即删除或断开链接。
(4)图纸资料等著作权侵权防范
委托设计的图纸资料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确认设计人具有相应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严格按本管理规定约定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除总裁特殊批准外,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前委托设计、使用设计成果等。
2、商标权、企业名称及标识、网络域名专用权 (1)使用商品的商标权侵权防范
公司购买图片、影像资料、或附带设计成果的商品,必须具有供应商的权利证书或权利授权许可文件、未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证或声明。
商品使用部门负责保证上述文件齐全,审核文件所述内容技术上是否与商品内容、范围一致,法务部负责审查上述文件内容表述上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形式审查上述文件是否印章齐全有效。 (2)销售商品的商标权侵权防范
1销售商品必须使用我司的注册商标。暂无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暂不含此类别商品的,需将拟使用○
商标、商品类别、拟使用公司名称、使用地区范围转法务,由法务部网上查询拟使用商标是否会构成对其它已有注册商标的侵权,法务部网上查询无问题后上报总裁,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2我司联营厂商销售商品,营运部负责对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进行检查,对标注专利号、专利标○
记、商标等的商品进行确认、登记:
对于标有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要严格审核该是否具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证明。
对于专利商品,应审核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否齐全,并要求厂商提供专利证明或专利许可使用证明。
对于标有商标的商品,应要求厂商提供商品来源渠道正规、合法销售的证明。 (3)自有商标的商标权侵权防范
法务部负责每月26日前网上查询确认公司注册商标申请进度、核查公告的申请商标是否对我司构成侵权,每月26日(遇周日延至周一)上报总裁,按总裁批示意见执行;需提出复审或异议的,法务部制定方案、报批后执行,保证在时限内提出。 (4)企业名称及标识、网络域名专用权侵权防范
集团所有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对擅自使用与我司企业名称、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标识,或非法抢注与我司名称、标识、网络域名相同或相近的网络域名的现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书面上报,由总裁批转法务部、行政部或电脑部处理。 3、专利权侵权防范
公司购买、使用专利商品的,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证明(如供应商是制造商) (2)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如供应商是制造商) (3)专利许可使用证明(如供应商是销售商)
资料不全的商品不得入库、使用,相关责任、损失由使用部门自负。 4、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操作方法等其它知识产权侵权防范 按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4.4法律咨询和培训管理规定
4.4.1法律咨询 1、人事劳资相关问题
(1)各部门经理可就本部门发生或涉及的相关问题向法务部咨询。人力资源部正式员工可就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问题向法务部咨询。各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可就各方面问题向法务部咨询; (2)法务应就人事劳资方面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向总裁、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书面报告,并分析说明对公司的影响。新法律法规出台,应于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3日内向领导报告新法律法规出台的信息及分析报告上报计划,并按计划实行。 2、其它问题 (1)集团全体员工均可就本职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法务部咨询。法务部员工应及时提供专业解答。 (2)属法律常识性的问题,法务职员可给予答复;除此之外,各咨询部门需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咨询内容,由法务部出具法务意见、给予解答。
(3)除人事劳资、项目开发相关问题外,法务部对业务部门实施计划和方案提供法律分析意见或进行风险分析。除法务部主管副总裁同意外,法务部不向各业务部门直接提供业务实施方案或计划。 3、法务意见
(1)各部门、各公司如需就某一问题要求法务部出具法务意见,咨询部门应以报件的形式上报各分公司总经理(适用于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适用于集团),附详细情况说明和完整的证据材料,并明确问题的焦点。经各分公司总经理或集团主管副总裁批转至法务部出具法务意见。如法务部在分析过程中需了解更多情况可直接要求报件部门配合。法务部出具法务意见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意见。如需补充证据的,同时出具解决建议和补证方式。
(2)咨询部门提供材料和信息应当完整、准确。因咨询部门提供资料不全、不准确导致法务部出具的法务意见不准、不全或导致法务部多次出具法务意见的,由咨询部门承担责任。
4、法务部原则上按接件时间先后顺序、结合文件的紧急程度,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中要求的完成时限处理各项审核、咨询、监管、配合工作及本部门其它工作。业务部门确需紧急配合、需法务部在正常时限的基础上优先处理的,可由业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确认后,转法务部按急件处理: (1)业务部门需写明希望完成配合工作的最晚时限并简要说明原因,相关资料务必提供齐全、不能反复;
(2)急件由法务部经理、副经理直接处理,报法务总监批准后转出(如当时法务部人员情况不能按此程序的,由法务部经理协调),以保证时效为原则;
(3)按急件处理的工作,业务部门应在合理时限内(合理时限根据业务部门标注的最晚完成时限及原因判断)向法务部反馈处理进度或结果;
(4)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要求按急件处理的、法务部按急件处理后业务部门未能及时推进下步工作的,法务部有权要求该业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4.2法律培训
1、法务部在合同审核、履行跟踪、诉讼事务处理等过程中发现公司各部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的,应马上向法务部主管副总裁、总裁报告,向业务部门经理、集团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书面提示并协商解决、改进方案和培训计划;解决、改进方案或培训计划上报总裁并经批准按方案、计划实行。业务部门、行政部(如需)、人力资源部(如需)配合。
2、业务部门在工作中需进行培训,由业务部门经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批准后书面告知法务部,并提出培训需求;法务部收到培训需求后经本部门主管副总裁同意后与业务部门经理协商培训时间,组织培训。
3、培训后三日内由发起部门上报培训总结。 4.4.3合同培训
1、每年农历年假期后,由人力资源部、法务部、行政部组织合同培训。法务部最晚在假前一周与各部门沟通,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计划应包括培训合同种类、参加培训的部门和人员、培训人员、培训时间、考核时间及监考人员安排,上报总裁批准后实行。
2、各部门应于沟通培训考核计划时一并提出培训需求。合同培训原则上以合同条款讲解与实际使用案例分析相结合,根据各部门的需求调整两者之间的比重。
3、合同培训后按计划组织一次合同考核,所有培训部门均需参加。法务部按各部门各岗位对合同的不同掌握需要出试卷,各岗位试卷不同。合同起草、签订部门侧重于合同条款理解方面的考核,合同执行部门侧重于实际使用方面。
4、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法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共同上报培训考核总结报告及考核成绩。 5、考核成绩经总裁批准后公告,各部门按公司规定考核。 4.4.4外派培训
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对于专业对口、培训力量较强的其它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法务部提交培训申请,按公司外派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4.5司法、仲裁机构接待管理规定
4.5.1总则
1、集团所有接待司法、仲裁机构人员的部门均需遵照本办法及福佳文化对外接待管理制度执行。 2、公司部长级以下员工无权代表公司接待司法、仲裁机构人员(法务部诉讼人员及总裁批准参加的人员除外,行政部前台人员、秘书按公司规定引领、陪同相关人员除外)。 4.5.2司法、仲裁机构人员来电处理
司法、仲裁机构来电,如已说明要求接听电话的员工,前台可直接转该员工的分机;如只要求找相关部门,前台应将电话转至法务部经理分机。如司法、仲裁机构直接致电其它部门,接听人应礼貌地向对方说明将由法务部接待并将电话转法务部经理分机。 4.5.3司法、仲裁机构人员来访处理
1、司法、仲裁机构人员来访,由相关部门的部门经理及法务部诉讼副经理负责接待。相关部门的部门经理或法务部诉讼副经理确实无法接待的,相关部门应请示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后由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指定部长级以上的相关人员接待;法务部由法务部经理接待,法务部经理也无法接待的,由诉讼部长或经总裁同意的诉讼职员接待。
2、集团、新天地、芳烃司法、仲裁机构人员来访
(1)前台应按公司礼仪规定了解司法、仲裁机构人员的单位、来访目的并请来访人员至接待室。前台立即(不超过3分钟,下同)上报行政部(行政人事部)经理。行政部(行政人事部)经理应立即上报集团主管副总裁或新天地总经理或芳烃总经理并联系法务部诉讼副经理,说明了解到的初步信息。
(2)法务部诉讼副经理接到通知后3分钟内上报新天地总经理、集团相关部门主管副总裁法务部拟接待人员及接待思路,经新天地总经理、集团相关部门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按此实行;上报芳烃总经理建议接待思路及要点。
(3)新天地总经理、集团相关部门主管副总裁安排配合接待人员并指示接待思路,芳烃总经理安排接待人员并指示接待思路和要点。
(4)司法、仲裁机构人员到新天地的,新天地配合接待人员应5分钟内到场先行接待,法务部接待人员10分钟内到场;司法、仲裁机构人员到集团的,法务部接待人员5分钟内到场先行接待,配合接待人员10分钟内到场;司法、仲裁机构人员到芳烃的,芳烃接待人员5分钟内到场接待。 3、物业公司、项目部等部门司法、仲裁机构人员来访
由物业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接待,尽量引导相关人员到集团,如司法、仲裁机构人员要求物业、项目部配合,应马上电话请示公司总经理、联系法务诉讼副经理,按公司总经理指示及诉讼副经理建议的接待思路接待。
4、司法人员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接待人员应尽量解释,回旋,同时立即上报新天地总经理或集团主管副总裁,新天地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应立即请示总裁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5、接待人员须严格按公司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接待结束后应立即以书面、口头、电话、短信的形式向相关部门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上报接待情况,并于当日内书面上报。
4.6争议、纠纷、问题处理办法
4.6.1总则
1、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执行,在保证、维护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避免争议、纠纷。 2、争议、纠纷、问题处理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2)以友好协商解决为基本解决办法。在严格执行合同、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合作共赢。
(3)以分清责任为基本前提。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证我方利益不受侵犯,考虑对方提出的合理的解决办法;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尊重对方的合法利益;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理解决。
(4)保证诉讼或仲裁时效原则。沟通、协商必须保证为诉讼或仲裁准备工作留有充分的时间。自争议、纠纷、问题发生之日起6个月双方仍未达成较明确的解决意向的,如属对方责任或双方责任,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提起诉讼或仲裁;业务部门认为可延长沟通时间的,应上报总裁批准,延长时间亦需保证留有诉讼或仲裁准备时间。
(5)完善证据原则。沟通、协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补充对我方有利的证据,避免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
4.6.2沟通、协商 1、责任部门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纠纷,由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协商、沟通、处理。
(2)车辆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由集团行政部及各公司行政部负责沟通、处理。 (3)知识产权相关纠纷、问题,按4.3知识产权管理执行。
(4)法务部、预算部、财务部等配合部门按领导批示配合重要或较复杂的谈判。需配合部门应以工作联络函形式说明配合要求,经该部门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批准后转相关部门配合;情况紧急的,可由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秘书直接通知相关部门配合。
2、协商、谈判前必须讨论、制定谈判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或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批准后,严格按方案执行;沟通过程中需及时向交办任务的领导反馈对方意见、提出解决建议,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与对方交流。
3、协商、谈判结束后当日(如太晚可延至次日早),由责任部门整理协商、谈判情况上报。 4.6.3诉讼及/或仲裁 1、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
(1)双方协商不成,业务部门认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问题的,应详细上报问题产生、处理的经过、提出起诉或仲裁申请;经总裁批准后,转法务部进行诉前准备。 (2)业务部门申请起诉或仲裁,应附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标注原件存档位置): ①合同纠纷: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备忘录、技术协议、商场管理规定等)、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收付款情况说明、事实经过、到货及验收情况(如有)、交接单(如有)、检测报告(如有)、其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
②交通事故:事情经过说明、事故认定书、损失费用明细及凭证、对方情况说明等。 ③侵权纠纷:事情经过说明、侵权证据、损失费用明细及凭证、对方情况说明等。
(3)集团各公司、各部门收到领取起诉状、上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通知或邮件、快递后10分钟内通知法务部诉讼副经理,法务部诉讼副经理安排诉讼人员领取。法务部领取起诉状、上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应诉材料后当日将案件情况及应诉材料明细上报总裁阅示,并启动诉讼或仲裁准备程序。 2、法务部进行诉前准备需各部门提供、补充资料、说明、证据的,各部门需按法务部联络函要求提供。因各部门未及时提供、或应保存材料未保存等问题导致诉讼结果不利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务部诉讼人员工作不力、沟通不及时等原因导致诉讼结果不利的,由法务部承担赔偿责任。
3、业务部门要求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财产的,应于申请起诉或仲裁时向法务部提供要求查封财产的详细情况。业务部门要求查封的财产价值不应小于诉讼或仲裁标的金额,但应尽可能接近诉讼或仲裁标的金额。法务部进行诉前准备时建议进行财产保全并经总裁批准的,业务部门协助法务部调查对方财产。
4、法务部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按总裁批示与对方达成调解的,应在收到调解书后当日上报存档并同时将调解结果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诉讼或仲裁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法务部应及时将裁判结果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5、诉讼或仲裁的裁判文书生效后,需对方向我司支付款项、承担责任的,各责任部门应及时联系对
方落实;对方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责任部门应及时上报,经总裁批准后转法务部申请法院执行。责任部门未及时上报导致申请执行不能的,由责任部门承担损失;法务部未及时申请导致申请执行不能的,由法务部承担损失。
6、各公司、各部门收到执行通知书、查封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立即转交法务部,法务部于当日将案件情况及被执行材料上报总裁并提出解决建议。经总裁批准后,参照诉讼程序进行。 4.6.4诉讼/仲裁费用的承担
1、诉讼/仲裁我司胜诉及双方和解、调解的情况下,诉讼/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
2、因责任部门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导致证据不全或法务部诉讼人员工作不力、沟通不及时等工作失误,造成诉讼/仲裁我司未能胜诉,诉讼/仲裁费用由责任部门或法务部相关人员按公司规定承担。 3、未按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未要求对方承担诉讼/仲裁费用,或对方不承担诉讼/仲裁费用的情况下未经总裁批准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诉讼/仲裁费用由法务部相关人员按公司规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