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稳妥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参加高考问题,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8月22日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的要求,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入学 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从2013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我省相关条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逐级上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录入学籍信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只能用于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经审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
第三章 考勤 评价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
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附件5)。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注销。
第六章 借读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