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

2019-03-03 11:17

读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借读。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域内学校之间不得借读。

第十七条 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借读学生的学籍,并为其办理修业证明等事宜。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借读期满时将临时档案移交给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二十条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级转入。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转学时应提交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转学。

跨省转学的,需到转出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应将学生转学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受开除处分的,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获得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0),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9)、?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

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附件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5)、?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6)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自行废止。2011年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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