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诽谤”罪,犯此罪者处死刑,严重的诛灭三族;“谋反”罪,李斯被赵高陷害,以“谋反”罪被处以“具五刑”且夷灭三族。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二)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不道”罪,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实事讽喻非议当朝统治的行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指煽动反动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行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者即灭绝族类也。等等。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
(3)“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4)“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 (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 (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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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2)“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四)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人罪,秦代对侵犯生命的“贼杀”人罪,主张严厉制裁,即一律处死刑,同时鼓励告奸,并给告奸者以奖励。
(2)伤害罪,秦代对伤害罪也要给予惩办,但比杀人罪处刑要轻,一般罚作苦役。
(3)盗窃罪,在侵犯财产罪方面,秦律规定盗窃一百一十钱者,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不到六百六十钱者,“黥为城旦”;超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以为城旦”。盗采桑叶不值一文钱者,也要罚役三十天。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伤罪,汉代很早就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薛宣传》也记载廷尉直引汉律说:“斗以刀伤人,完以城旦。”
(2)盗窃罪,汉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处刑很重,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处死刑弃市刑:用武力劫夺或索取他人财物者,处死刑弃市刑。 (五)重罪十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环皇帝宗庙、山陵和官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接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法硕复习专辑: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 ?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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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记忆混淆的地方。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例如:
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 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 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
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
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五朝会典”;
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 《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朝代 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商朝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西周 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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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
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
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继承规定 ? 商朝 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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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汉朝
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唐朝
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宋朝
宋朝继承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明清
明清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法制史辅导:法制指导思想 ?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在夏、商两代(约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神权法思想一直是点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它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性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一)王权神授 来源:www.examda.com
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成为夏、商法制的主要指导思想。 (二)天讨与天罚
夏、商统治者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而颁而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这样不仅为其残酷的立法和司法披上宗教神学的外衣,而且大大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 这种将祖先神与上帝神合二为一,将王命与天命、王罚与天罚相结合的神权法思想直接影响后世中国社会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王权神授,夏商统治者都拥有“天命”,他们又为何会灭亡?统治者拥有“天命”之后如何才能长治久安?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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