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非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产权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各类对象配租条件审核,可直接配租。
十八、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控制在市场价水平的70%以内。
政府投资的项目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报市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公布的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20%。
十九、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十、公租房的配租,按《南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政文〔2008〕142号)规定的轮候规则实行轮候,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申请人选房。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同一单位配租对象较多的,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代收缴房租等费用。
二十一、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租赁合同要约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时应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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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二十二、公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退出公租房。
二十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租赁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查。复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条件并要求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二十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十五、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5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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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安市委办、人大办、
政协办、纪委办,市委骆国清书记、市政府陈荣法市长、
市委林锦明副书记、市政府蔡龙群副市长。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6 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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