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

2019-03-03 13:5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

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

【法规名称】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文号】湘贫联〔2010〕6号 【颁布时间】2010-04-28 【实施时间】2010-04-28 【正 文】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残联,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残联: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根据国办精神和我省实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等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取得实效,根据国开办发〔2009〕1号、〔2009〕60号和湘贫字〔2010〕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奖优罚劣、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的38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6个比照县和岳阳县。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值设置及评分标准。 1、对试点工作的重视情况,设12分。

①试点县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班子的得2分;

②试点县相关乡镇明确了分管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加强对各村支两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得2分;

③试点县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落实省工作部署,县扶贫办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经市(州)扶贫部门审核,及时报省审批后组织实施的得3分; ④试点县财政部门安排能保障试点工作正常运行工作经费的得5分。 2、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识别认定,设13分。

①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这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深入人心。(5分)

A.印发宣传手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的得2分;

B.召开县、乡、村三级动员大会的得2分; C.认真总结,发现典型,及时推介经验的得1分。

②科学规范,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确保识别认定的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得到群众的认可,群众没有异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8分)

A.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确认的全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群众参与率和社会认同感达80%以上的得3分;

B.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程序进行,且村民评议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结果进行三次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7天的得3分;

C.村民评议小组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作为代表的得2分。 3、扶贫对象的录入及管理,设15分。

①县扶贫办建立扶贫对象档案,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建立扶贫对象与低保对象档案,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得5分。

②所有识别确认的扶贫对象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印制的《县登记表》、《行政村登记表》、《贫困农户登记表》和省印发的《湖南省农村扶贫对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录入“全国低收入农户管理系统”,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的得5分。

③按动态管理程序,通过扶贫,对于超过扶贫标准的扶贫对象和超过农村低保救助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后,停止相关扶贫开发政策扶持和农村低保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吸纳为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逐步建立完善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进退机制的得5分。 4、扶持政策与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设40分。

①对识别确认的扶贫对象,要坚持因村制宜,通过以户为单位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能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8分)

A.做到试点扶贫项目规划到户、资金落实到户、帮扶责任到人的得2分。

B.每个扶贫对象户明确了扶贫志愿者即帮扶责任人和相应责任,并因户制宜制定帮扶规划、确定帮扶方式的得4分。

C.按项目规划认真抓好落实,并逐步见诸成效的得2分。

②明确扶持到户资金用途,不搞一般性的补贴,并以试点到户帮扶资金为引子,不断整合吸引其他资金帮助扶贫对象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15分)

A.试点帮扶资金用于扶贫对象发展生产、技能培训的得2分;

B.试点县对30个以上(含30个)扶贫对象发展种养业贷款2万元以内实行贴息或优先纳入村级互助金试点的得3分;

C.试点县整合其他涉农资金50万元以上用于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得4分。

D.积极帮助有培训愿望的扶贫对象户子女,特别是“两后生”完成职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得6分。

③帮扶措施符合当地实际、直接明了,帮扶模式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受扶对象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知道自己得到了什么样的扶持,得到了多少扶持的得10分;

④乡镇一级设立了扶贫工作站,县一级安排了专门工作人员和经费并有2人以上的扶贫志愿者从事直接帮扶扶贫对象户工作的得7分。 5、试点工作成效,设20分。

①按湘贫字〔2010〕1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得4分。

②加大对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交叉对象的扶持力度,到户扶持项目组织实施并获得成功的得5分。 ③通过对扶贫对象户的扶持,年人均纯收入按贫困人口监测统计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得5分。 ④群众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认可度、支持度、满意度均达80%以上的得6分。

第五条 成立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为: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试点工作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审并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采取专项考核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环节有听取汇报、查阅各种统计资料、召开各层次座谈会、现场考察扶持到户项目、随机调查走访扶贫对象户、请群众为试点工作打分等。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量化考核评分一览表》。

第七条 考核总成绩由单独考核成绩和平时抽查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抽查占30%,专项考核占70%。平时抽查1-2次/年,单独考核1次/年。

第八条 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劣。对考核总成绩达到良好与优秀的县予以奖励,对考核总成绩不能达标的县实施处罚。考评结果分为:不达标、达标、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考核总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在60-75分之间为达标,在76-85分之间为良好,86分以上为优秀。每年拿出10%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项目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情况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量化考核评分一览表

考 核 内 容 对 试 点 工 作 量化考核细项及评分依据 考 核 方 式 考 标 核 准分 得 值 分 2 1.试点县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得0.5分,设立办公室的得0.5分,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班查看问 子的得0.5分,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得0.5分。 2.试点县相关乡镇明确分管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的查看问 得1分,乡镇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定期到各村支两委指导工作的 2

的 重 视 情 况 得1分。 3.试点县执行省里指示坚决的得1分,县扶贫办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的得1分,工作方案按时报市(州)、省扶贫部门审核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得1分。 查看问 查看问 3 5 2 4.试点县财政部门安排保障试点工作正常运行工作经费的得5分。 (12分) 8.扶贫和低保对象识别确认全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随机抽群众参与率和社会认同感达60%以上的得2分,达80%以上的样100得3分。 户 (13分) 9.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程序进行的得1分,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结果进行三查看问 次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7天的得2分。村民评议小组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作为代表的得2分。 扶 贫 对 象 的 录 入 管 理 扶 贫 对 象 的 识 别 认 定 5.组建宣传队进村入户宣传,及时印发“两项制度”衔接政策宣传手册下发到村的得1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查看问 体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政策进行宣传的得1分。 6.各试点县分别召开县、乡、村三级动员大会的得2分,缺少任何一级的都不得分。 7.认真发现总结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省办上报推介典型经验,每上报1篇得0.5分,共设1分。 查看问 查看问 2 1 3 5 10.县扶贫办建立扶贫对象档案的得2分,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建立扶贫对象与低保对象档案并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得3分。 查看问 5 11.所有识别确认的扶贫对象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省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的得2分,录入“全国低收入农户查看问 管理系统”,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的得3分。 5 12.建立扶贫和低保对象进退机制的得1分;按动态管理程序,(15分) 对于超过扶贫标准的扶贫和低保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后,及时停止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和救助政策扶持的得2分;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吸纳为扶贫和低保对象的得2分。 扶 持 查看问 5 13.同时做到试点扶贫项目规划到户、资金落实到户、扶贫志查看问 愿者到户的得2分,缺少一项者均不得分。 14.每个扶贫对象户明确了扶贫志愿者即帮扶责任人和相应责查看问 任的得2分,因户制宜制定帮扶规划、确定帮扶方式的得2分。 15.按项目规划、到户规划认真抓好落实,项目建设进展顺利查看问 的得1分,项目获得成功或逐步见诸成效的得1分。 2 4 2

政 策 与 帮 扶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16.试点帮扶资金用于扶贫对象发展生产、技能培训的得2分,查看问 改变资金用途的不得分。 17.对扶贫对象发展种养业贷款2万元以内实行贴息或优先将抽样测扶贫对象户纳入村级互助金试点的得3分。 算 查看问 2 3 18.积极整合其他涉农资金用于扶贫对象发展生产项目,凡整合资金达10-30万元的得1分,整合30--50万元的得2分,查看问 整合50万元以上的得4分。 19.积极帮助有培训愿望的扶贫对象户子女,特别是“两后生”完成职业学历教育。凡上述对象的遗漏率超过10%的不得样100分,遗漏率控制在5%-10%(含10%)的得3分、控制在1%-5%户测算 的得6分。 20.帮扶措施符合当地实际、直接明了,帮扶方式便于操作、查看问切实可行的得5分,受扶对象清清楚楚知道自己得到了什么样抽样测的扶持,得到了多少扶持的得5分。 算 21.乡镇一级设立扶贫工作站,县一级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的查看问得3分,配有2名以上扶贫志愿者直接帮扶扶贫对象户工作的抽样测得4分。 算 随机抽 4 (40分) 6 10 7 24.扶贫对象户接受扶持一年后,按扶贫标准为基数(不含扶随机抽贫补助资金)测算,年人均纯收入增长达到100元的得2分,样100(20分) 达到100-200元的得3分,达到200-400元的得4分,达到400户测算 元以上的得5分。 25.群众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认可度、支持度、随机抽满意度达到60%以上的得3分,达到70%以上的得4分,达到样10080%以上的得6分。 户统计 被考核县名:

考核实际得分 试 点 工 作 成 效 22.按湘贫字〔2010〕1号文件规定按时完成扶贫和低保对象识别工作的得1分,按时完成扶贫对象登记造册的得1分,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并落实帮扶政策措施的得2分。 查看问 4 23.加大对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交叉对象的扶持力度,到户扶持项目安排合理、组织得力、进展顺利的得3分,项目获得成查看问 功或前景较好的得2分。 5 5 6 10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第一讲 绪论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