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教字[2005]10号 签发人:齐仁甫
睢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单位、各学校(园):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单位)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请假制度
我县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事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1
二、请假手续、期限及待遇 (一) 病假
1、教职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一周以内的,须持乡镇中心卫生院以上医院证明,一周以上须持县级人民医院以上有效医疗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豫人薪〔1999〕14号、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见附表1)。
2、已经批准请假的教职员工,在病假期间,凡发现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者,所在学校(单位)应予批评教育,动员其回校,并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中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予以处理。对拒不回学校(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并报教育局备案。(具体见附表2,下同。) (二) 事假
1、教职员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豫人薪〔1999〕1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执行(见附表3)。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论处。 (三) 因私出国、出境事假 1、请假手续
教职员工因私事要求短期出国、出境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因私出国事假待遇。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的,按旷工论处。 2、因私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1)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2) 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提出书面的续假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
2
县教育局审批。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4) 因私出国、出境工资待遇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豫人薪[1999]15号文件执行(见附表3)。 (四) 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为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员工,其父母或配偶不住在本县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除寒暑假外)团聚的。
2、教职员工的探亲假,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一般应安排在暑、寒假。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期中途请假探亲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批准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探亲的,不得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旷工论处。
3、教职员工探亲假期及待遇
(1) 教职员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2) 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
(3) 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 探亲假待遇按国发[1981]36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3]71号、劳人险[1984]13号、[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河南省政府1981.12.11)执行(见附表4)。
4、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及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
(1)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 ①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我县教职员工
3
(下同)需出国探亲的,根据国发[1986]107号文件精神,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②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见附表5) ③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2)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期及假期待遇参照因私出国出境事假的规定。
(3) 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 ①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台胞台属如系我县教职员工,需出境探亲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②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假期不超过一个月。
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
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 每4年以上(含4年)一次, 假期不超过40天。
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另给;境内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③侨眷(台属)出境探亲的其他待遇按〔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83]侨政会字第214号文件精神执行(见附表4)。
(4)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及侨眷(台属)未经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探亲的,不得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并按旷工论处。对未经批准出国探亲、因私出国的教职员工,出国
4
后取得国外定居手续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 婚假、丧假
1、教职员工因本人或子女结婚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教职员工因料理丧事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假期及待遇
(1)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教职员工本人或子女符合法定年龄结婚时,可给予3天假期。教职员工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结婚时,可以增加婚假12天,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可给予3天假期。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需要教职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3) 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六) 生育假
1、女教职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本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女教职员工正常分娩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增假期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生育假假期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豫人薪〔1994〕3号、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执行(见附表6)。
(七) 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