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规定(2)

2019-03-03 14:41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应鼓励其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1、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教研交流等活动,事先应向学校(单位)领导请示,并协助学校(单位)安排好有关教育教学工作。

2、教职员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需请假的,应事先向学校(单位)书面申请,由学校(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学习,按旷工论处。

3、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如确有特殊需要,由教职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学习期间每月可享受150元生活费,待学习结束回原单位后,一并补发所有工资。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病假、事假审批权限

1、中心学校、县直单位(学校)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病假、事假或公出等,下同),均须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乡镇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正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并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须经中心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批。 2、县直学校(单位)的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须经学校(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审批。

3、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其中小学(幼儿园)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请病假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报中心学校备案;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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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3天以上至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一周以上至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均报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审批。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 1、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举的原则,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学校)实际,健全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2、对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对无组织、无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单位(或超过假期期限不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学年度)考核、评先晋级相挂钩。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各单位(学校)应及时上报作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3、各单位(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严肃的处理。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病假待遇表

2、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处理办法 3、事假待遇表 4、探亲假待遇表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待遇表 6、生育待遇表

7、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8、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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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师 请假制度 意见

抄送: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睢县教育局 2005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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