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区所有新入驻的招商项目都要严格按照项目准入程序办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引进项目落地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准入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追究投资方、引荐人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者的责任,一经发现,由项目所在街(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对所建项目进行限期拆除。未能拆除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已经批准通过的项目,在项目地块符合开工建设条件时,必须依据国土规划部门对有偿出让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按期进行建设,逾期如不使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处置。若需改变项目建设规划,必须向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若其项目未按项目规划建设,或与前期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相差很大,区政府将依法责令其停工或终止该项目的建设。
项目在建设期间,投资方不得发生与项目相关的股权转让,如发生股权转让,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投资方如擅自实施股权转让而造成项目建设问题的,区政府有权作出终止项目建设或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四)对已经批准的项目,在约定的建设周期超过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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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已开工但未完成项目建设的,政府有权单独启动退出机制,要求项目方退出项目建设,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方地上建设工程将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工程审计,按照成本价格的50%由政府或政府下设的城投公司进行回购,并收回项目方之前所办理的包含但不限于产权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相关证件等,同时退返项目方之前提交的项目建设资料。
(五)对已经批准的项目(含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的项目),其新引进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黄陂区招商项目准入确认书》核准内容,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六)以各街(镇)、各工业园区为责任单位,区直各职能部门为责任监管单位,行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各辖区所有新入住的项目都要严格按照项目准入程序处理,凡私自办理有关手续或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致使项目违规开工建设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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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黄陂区招商项目准入评价申请表》
2.《招商项目准入综合评价量化评估标准》 3.《黄陂区招商项目准入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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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黄陂区招商项目准入评价申请表
编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联系人 拟建设地点
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 基本情况 (主要从项目总投资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其来源、投资强度等几方面指标进行详细概述) 9
项 目 实 施 初 步 安 排 建 设 期 开工日期 项目预计经济效益(万元、万美元) 年税 金 年利润 年出口创汇 竣工日期 销售收入 法人代表 (签字) 单位盖章 项目所在地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及主要职能部门意见 区发改委意见 年 月 日 区国土规划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环保局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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