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涉税政策解析

2019-03-03 18:16

企业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涉税政策解析

企业分立时,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转至分立企

业,会涉及哪些税种?对此,企业应充分考虑下列税务处理规定。 营业税

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

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按转让收入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分立,相关所得税事项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处理。若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子公司应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收入作出明确,即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法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业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时所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如果子公司分立时未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未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则子公司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新分立出去的公司将涉及印花税。 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不征收契

税。 (稿件来源:中国税网)


企业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涉税政策解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教版九年级化学下册教案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