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
陈宏斌
一、总则
为规范我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竞速生省物业管理条例》、《如皋市安置房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开发区范围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向被征收人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三)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
(四)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区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住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国土规划、交建、城管、财政、公安、经济、环保、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五)建立街道(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安置房小区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建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及矛盾调处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范畴,配合街道办事处组建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参与小区秩序维护、物业费收取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引导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业主或使用人树立物业有偿服务意识,参与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考评工作;引导安置户集中居住,整合剩余房源发展房东经济。
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义务,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社区委员会(村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接受市、街道(镇)、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及业主的监督,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积极开展活动,定期将小区住户信息反馈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协助做好综治、安全等工作。
(六)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度组织对各街道(镇)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较大影响或失职、渎职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绩效考核时给予相应认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物业交付
(一)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保障性住房和以回迁安置房为主的区域在地界四至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区域内的少量回迁安置房,应与商品房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布局等因素。
(二)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住房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三)项目指挥部(业主单位)应在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30日前,持有关资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行政管理归属,如需社区设置和调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社区居委会设置、范围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项目指挥部(业主单位)必须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并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普通装修。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民政、国土规划、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单位或项目指挥部(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比例配置社区配套服务用房。
(五)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项目指挥部(业主单位)办理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移交手续15日前,应当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相关规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在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安置户与选房小组办理选房手续后,凭交房通知单等材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手续。
(六)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三、物业管理与服务
(一)安置房住房交付前一个月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具体成立办法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组织和参与下,代表小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单位,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告诫;
4.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费减免有关工作; 5.协助做好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二)安置房住房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业务指导。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3.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4.负责入住和退出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发布使用动态信息;